怀远县2020年第三季度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情况
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南化肥厂周边地块(G206)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荆山镇:
《山南化肥厂周边地块(G20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4月7日
山南化肥厂周边地块(G206)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国道206改建项目建设,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怀远县城总体规划(2014—2030年)》,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怀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怀政办〔2019〕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山南化肥厂周边地块(G206)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建(构)筑物,东至荆涂大桥,西至靠山,南至征收红线,北至征收红线。(具体以规划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
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实施单位
受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荆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县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卫生健康委、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安置方式
(一)住宅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人先签约搬迁腾空交付房屋先后顺序的原则确定选号顺序。
(二)非住宅一律货币补偿。如有需求,一层商业经营房可按市场指导价优惠购买商业安置房。
五、安置房位置
健康花园或嘉富新城。
六、签约期限及过渡期限
签约期限:30天(具体时间以公告发布签约日期为准)。
过渡期限:住宅房屋过渡期不超过30个月。
七、补偿安置标准
(一)住宅房屋补偿安置。
1. 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以产权证和户口本作为选房和分户依据,按照征收确认的合法房屋面积就近靠档选择安置房,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原则上最大不得超过原房屋确认面积的20平方米,按下列方式结算差价:
(1)有合法产权证件的房屋或1999年地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等面积部分用安置房的建安造价减去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旧房建安评估价)结算差价,被征收人付差价的40%;在征收期限内主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超面积安置房中,原征收安置面积5%部分,房屋可以按建安价购买,剩余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按该地块综合成本价计算。
(2)无合法产权证件且1999年地籍图上无标注,但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在征收期限内积极主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也可进行安置,等面积部分用安置房的建安造价减去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旧房建安评估价)结算差价;在征收期限内主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超面积安置房中,原征收安置面积5%部分,房屋可以按建安价购买,剩余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按该地块综合成本价计算。
1999年地籍图和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图上有标注的房屋使用的土地,应属于被征收人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私自占用单位土地、他人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只享受残值补偿,不予安置。
(3)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独立院落住宅户,其房屋面积小于容积率1.0所计算面积的,按容积率1.0计算应安置面积,安置面积与被征收确认面积之间的不足部分,补足的安置房面积,差价款按建安价结算;剩余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按该地块综合成本价计算。
(4)超出原征收确认面积20平方米之外的安置房面积部分,按该地块市场指导价计算。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户,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等面积5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结算结构差价,超出面积部分按上述规定结算结构差价。
2. 货币补偿。
(1)合法住宅房屋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房屋评估价计算。也可以根据政府确定的市场指导价格结算,具体标准为:
合法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单价为市场指导价减去按产权调换方式安置应付的结构差价,货币补偿市场指导价以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准。
(2)征收确认面积小于50㎡的住宅户,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货币补偿后,被征收人可以再享受政府按被征收房屋面积货币补偿金额的10%补助。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安置。
1. 有合法的产权证件或1999年地籍图标注的房屋,在征收公告发布时,已经取得与其经营地址相符的营业执照,并正在从事与营业执照相符的经营3年以上,可以认定为非住宅。
非住宅房屋一律货币补偿,以房地产评估公司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等因素评估确定的价格作为货币补偿价格。
2. 单位和企业的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由单位和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处理相关规定办理。
(三)附属物的补偿按县政府文件执行。
(四)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标准:每平方米每次9元。
(五)临时安置费
1.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房的,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期不超过30个月;超过回迁安置期未提供安置房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或6个月的停业损失费。
2.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住宅房每平方米每月6元;城市规划区内被征收住房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实行货币化补偿的,征收部门支付1次搬迁费和6个月的临时安置房。
3. 停业损失费:有合法产权证件的一层用于商业经营的每平方米每月补偿25元,有合法产权证件其他用于经营的每平方米每月补偿15元,符合条件的住改营的房屋,一层用于经营的每平方米每月补偿20元,有合法产权证件其他用于经营的每平方米每月补偿12元。
4. 单位或企业的停业损失费按征收企业房屋实际评估补偿金额的4%一次性补偿。搬迁和其他费用以有资质的评估部门出具评估报告为准。
八、奖励和补助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发布后20日内签约搬迁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房屋给予400元/㎡的奖励;在21—30日内签约搬迁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按合法房屋面积给予200元/㎡的奖励;超过征迁时限的,不予奖励。
九、相关政策及事项
(一)无合法产权证件且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图上无标注的房屋,在征收期限内积极主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可按评估残值价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经过批准的临时建筑,按评估残值价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1999年以后无合法审批手续、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图上有标注但不配合拆迁的房屋或征收公告发布后抢建的房屋,按违章建筑依法予以拆除的,不予补偿。
(二)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按照抵押权的法律法规解决;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惩处。
(六)本方案仅适用山南化肥厂周边地块(G20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七)本方案由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须报经县棚改工作指挥部研究确定。
附件:安置房价格表
附件
安置房价格表
一、建安价:1260元/m2
二、综合成本价:
(一)6层以下(含6层)3580元/m2
(二)7层以上(含7层)3780元/m2
三、市场指导价:
(一)货币化补偿住宅市场指导价:4000元/m2
(二)嘉富新城安置房市场指导价:4600元/m2
(三)健康花园安置房市场指导价:5300元/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