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租金减免规定
怀远县廉租住房租金减免及审核
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廉租住房租金减免及审核管理制度,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蚌埠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怀远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县城(含城关镇、涡北新城区、经济开发区、涂山风景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租金减免的申请、审核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租住廉租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含最低收入家庭),属下列范围的,可按照相应等级减免租金:
(一)属低保家庭的,房屋租金减免30%;
(二)家庭成员中有残疾的,房屋租金减免20%,残疾军人的房屋租金减免30%;
(三)因公致残(含职业病)或因公死亡遗属,房屋租金减免30%;
(四)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重大疾病范围详见附表,凭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及证明),房屋租金减免50%;
(五)家庭成员均在70周岁以上的,房屋租金减免50%;
(六)享受社会救助的孤寡老人,房屋租金全免。
若租住廉租住房的低收入家庭有上述多种情况的,租金减免可累计计算,直至租金全免。
第四条 申请减免租金的家庭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承租人要求减免租金申请书;
(二)承租人户口簿;
(三)居民身份证;
(四)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五)其他证明材料: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残疾人证》、《伤残军人证》、《定期抚恤领取证》、《定期补助领取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相关证明等。
以上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1份,验原件。
第五条 廉租房租金申请减免程序:
(一)承租人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镇(区)申请并填写《怀远县廉租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审批表》,镇(区)派员调查并经公示无异议交由廉租住房管理单位审查,廉租住房管理单位审查无异议后报县住建局住房保障机构(以下简称住房保障机构)审批。
(二)县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对经镇(区)、管理单位审查、公示的《申请审批表》再次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批准按规定减免租金。
第六条 承租廉租住房家庭遇特殊困难(如车祸、火灾
等不可抗力)不能支付房租,经本人申请,由镇(区)及廉租住房管理单位审查核实,县住房保障工作机构批准,视情况酌情减免,直至全免。
第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怀远县廉租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审批表
怀远县廉租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 (承租人)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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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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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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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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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类别 |
1、低保 2、残疾 3、军烈属 4、孤寡 5、其它 |
证件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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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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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物 配租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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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 房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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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性别 |
与申请人关 系 |
年龄 |
工作单位 或职业 |
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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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建筑 面 积 |
住房 面积 |
㎡ |
原月 租金 |
元 |
申请减免 租 金 |
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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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减免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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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区及管理单位意见 |
减免额度及理由:
审查人(签字): 审查人(签字): 镇区意见(公章) 管理单位意见(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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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房保障工作机构 意 见 |
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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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