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落实蚌埠市养老机构冬春季封闭管理疫情防控相关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民政所、民办养老机构、福利中心、医养结合中心、救助站:
为积极应对当前疫情防控形势,根据市民政局《关于蚌埠市养老机构冬春季封闭管理疫情防控十条措施的通知》(蚌民〔2021〕7号)和省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民政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省疫防办〔2021〕34号)精神,全县养老机构于2020年12月31日实行封闭管理(解除日期另行通知),现就具体防控措施通知如下:
一、压实主体责任
各乡镇民政所所长为直接责任人,养老机构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要熟知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做好养老机构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二、严格封闭管理
1.通过电话、短信、印发通告、发放一封信等多种方式向老年人及其家属发布养老机构封闭管理规定,在养老机构主要出入口张贴封闭管理防控安排和相关服务通知、地方政府公告、告示
等。
2.各养老机构配备“九个一”,即:一张桌子、一个测温仪、一个扫码牌、一个登记簿、一瓶消毒液、一个宣传牌、一个处置预案、一间隔离观察室、一份物资储备清单。
3.在院老人原则上“只出不进”。养老机构要提前询问老年人并联系其家属,动员老年人尽量留院。对确实需要离院的老年人要建立台账,并书面告知老年人及其家属居家期间注意事项【老年人及其家属居家期间要严格遵守怀远县《关于严格落实春节前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2021年第1号》(以下简称《十条措施通告》),不接触《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南》(以下简称《防控指南》)中明确禁止的6类人群,不串门、不聚众、不聚餐,不去人员密集场所】,上报县民政部门备案。(书面告知由老人或亲属签字确认)。所有机构中在院老人被亲属接回家的,各机构要通过亲属或直接做好思想工作,暂时不得返院。
4.养老机构原则上不接收新入住老人。本县未去过中高风险地区、因特殊情况急需入住的老人,无《防控指南》中所列禁止进入6种情形的,提供3天内核酸检测证明,经机构向县民政部门报备后可入住。
5.在院老人外出就医的,机构工作人员要帮助其做好个人防护措施,做好详细记录,协调定点医院专车接送。外出看病返院老人,各机构要在设立的隔离室进行隔离观察,隔离室应达到标准要求。
6.暂停来访接待、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暂停接待外来人员探访和不必要人员进入,不对外接待参观访问活动,不在机构内组织慈善捐助和走访慰问活动。
7.暂停在院老人亲属进入养老机构实地探视,可通过视频、电话等非接触方式探视,养老机构要积极提供便利。
三、工作人员管理
8.提倡工作人员“非必要不离院、不返乡”。工作人员应相对固定,原则上采取14天以上轮班措施,进驻前14天不得有外省旅居史。院内工作人员一律戴口罩上班。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应立即停止工作。
9.养老机构要设置专门的工作人员更衣室、消毒室。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做好测体温、洗手消毒、换戴口罩、换工作服等防护准备,所有工作服使用后必须消毒待用,必要时使用医用橡胶手套等防护措施。在接触每位老年人前、后,均应当洗手或手消毒,避免交叉传染。
10.养老机构要安排好工作人员轮换休息。居家休息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十条措施通告》,不接触《防控指南》中明确禁止的6类人群,不串门、不聚众、不聚餐,不去人员密集场所,外出时必须做好个人防护。本县返院工作人员未去过中高风险地区,且无《防控指南》中所列禁止进入6种情形的,提供3天内核酸检测证明可正常返岗,返回机构时须进行手消毒,更换工作服、鞋帽、手套、口罩等。
四、加强内部管理
11.禁止快递、外卖、送药人员进入,安排专人接收家属送来的老年人生活必需品或者订购物品,消毒外包装(75%医用酒精或含氯消毒剂)后负责转交老年人。集中配送或委托代购的生活物品以及老年人的探视物品应在院外指定区域登记并消毒后转运。负责接收外来物品的工作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和事后消毒,不进入老年人生活区。
12.养老机构内设置的隔离观察室,配置相应防护用品(防护服、医用口罩、手套等),配备必要生活和护理服务条件。隔离室应设置在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有独立厕所的单人房间,并处于养老机构下风向。
13.住养人员房间、公共活动区域、食堂等人员集中区域,每天2次以上通风、消毒。每天2次定时检测老人体温。
14.各乡镇要立即组织辖区内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入住人员开展全面的核酸检测,相关费用参照外来务工人员,由财政负担;严格工作人员、入住人员接触中高风险地区来(返)怀人员,若有接触者,需事先报告,及时检测,并按规定居家观察。
五、加强食品和生活物资采购管理
15.封闭管理期间,生活保障物资应由具有食品安全溯源系统的商超或供应商等正规渠道采购配送,不安排院内工作人员外出采买。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票索证、食品留样制度,做好外包装消毒。
16.严禁采购冷链食材、中高风险地区产地食材和日用消费品。
六、消除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交叉感染风险隐患
17.医养结合养老机构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养结合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综发〔2020〕67号),不得擅自对外开展发热病人的诊疗排查活动。
18.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或者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是一址两院的,应当按照要求为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患者提供相关医疗卫生服务,不得对外开展服务。对内开展诊疗服务时,也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院感控制,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七、做好防疫物资储备
19.各养老机构防疫物资、必需生活物资和老年人服务专用物资的储备,原则上不得少于1个月的使用量。
八、做好老人心理慰藉
20.加强老年人心理调节,做好正面宣传引导,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加强老年人心理状况观察,发现有心理异常的老年人,及时进行心理干预,做好应急处置。
21.开展亲情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电视、广播、阅读等服务,引导老年人发展有益的兴趣爱好,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利用电话、网络等为老年人提供与亲属间的亲情化沟通服务,纾解焦虑恐惧情绪,引导其保持正常作息、规律生活。
九、加强疫情处置应急管理
22.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系核酸检测“应检尽检”和新冠肺炎疫苗接种重点人群。要定期组织对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核酸检测。有条件的情况下,在春节后老年人和工作人员基本返院后,可组织养老机构进行全员核酸检测。
23.老年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可疑症状时,应立即联系辖区疾控机构,上报当地乡镇党委、政府和县民政局。
24.其他未尽事项按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精准防控及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执行。
怀远县民政局
202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