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暂住登记
发布日期:2024-06-14 16:39信息来源:怀远县公安局 浏览量:
一、受理部门:怀远县公安局各公安派出所
二、办理条件:
流动人口到居住地长期生活居住
三、 办理流程: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5日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四、所需材料:
在旅馆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内住宿的流动人口,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的,视为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系在本市常住人口家中居住的近亲属,可自愿申报居住登记。
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人员,由学校、培训机构负责登记;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员,由救助机构负责登记。负责登记的单位,应当自办理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
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或者职业介绍中介机构,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租赁关系、中介服务关系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机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范围的租赁房屋及出租人、承租人信息,及时报送当地公安机关。
五、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现场办理。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