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远(市容)城管罚决字〔2021〕第65号
当事人:韩XX(怀远县榴城川庄火锅店)
你单位于2021年8月5日上午九点半左右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个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8月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在2021年8月5日上午九点半左右将厨余垃圾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个人进行处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明,证明当事人身份适格;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证明被授权委托人身份信息;
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韩立廷(怀远县榴城川庄火锅店)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韩立廷(怀远县榴城川庄火锅店)的违法事实;
2021年8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怀远(市容)城管罚先告字〔2021〕第6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对你单位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属于一般情形,,根据2020版《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市容环境类序号3)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叁佰元罚款的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或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