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3524/202109-00156 信息分类: 其他,其他,其他
内容分类: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1-09-21 10:14
发布机构: 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 成文日期: 2021-09-21
来源单位: 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 性: 有效
名  称: 怀远县龙行网吧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词: 决定书

怀远县龙行网吧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9-21 10:14信息来源: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 浏览量:

当事人:怀远县龙行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340321000060607

投资人潘磊 

住所:怀远县龙亢镇街道御龙湾小区北首1-2间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1年09月08日09时30分至2021年09月08日09时55分,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怀远县龙行网吧检查时,发现33号、34号两名上网消费者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经过询问现场负责人潘磊证实未对这两人核对身份信息就让其上网消费,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怀远)文综检字〔2021〕C-001681号的《现场检查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证据图片三份。4、潘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5、怀远县龙行网吧《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6、怀远县龙行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已经第二次违反本条法规重。参照《蚌埠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部分(涉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徽商银行蚌埠怀远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或者蚌埠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