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分表和流程图
发布日期:2022-04-20 08:51 浏览量:
26 | 行政处罚 | 非法转让土地或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 |
27 | 行政处罚 | 破坏耕地的处罚 |
28 | 行政处罚 |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29 | 行政处罚 | 非法占地的处罚 |
30 | 行政处罚 |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
31 | 行政处罚 | 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32 | 行政处罚 |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33 | 行政处罚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
3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合同规定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
3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36 | 行政处罚 | 违法转让房地产的处罚 |
37 | 行政处罚 | 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处罚 |
38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测绘执业资格,违法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39 | 行政处罚 | 对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的处罚 |
4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擅自采矿的处罚 |
41 | 行政处罚 |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违法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 |
42 | 行政处罚 | 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43 | 行政处罚 |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
44 | 行政处罚 |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
45 | 行政处罚 | 不按期缴纳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处罚 |
46 | 行政处罚 |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
47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
48 | 行政处罚 | 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
49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
50 | 行政处罚 | 不按规定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处罚 |
51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登记或者擅自更改已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处罚 |
52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53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或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54 | 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
55 | 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资质单位违反规定执业的处罚 |
56 | 行政处罚 | 擅自发布或者扩散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和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的,拒绝、阻碍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破坏、侵占或者擅自拆除地质灾害防治的各种设施、设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罚 |
57 | 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治理工程项目承建、治理项目监理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处罚 |
58 | 行政处罚 | 擅自采掘、损毁、破坏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不按规定提交资料和备案的处罚 |
59 | 行政处罚 | 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处罚 |
60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编制或修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处罚 |
61 | 行政处罚 | 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处罚 |
62 | 行政处罚 | 不按规定从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 |
63 | 行政处罚 | 采矿权人未定期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的处罚 |
64 | 行政处罚 |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65 | 行政处罚 | 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66 | 行政处罚 |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
67 | 行政处罚 | 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或者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68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
69 | 行政处罚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70 | 行政处罚 | 违法运输木材的处罚 |
71 | 行政处罚 | 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
72 | 行政处罚 |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73 | 行政处罚 |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74 | 行政处罚 |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75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
76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77 | 行政处罚 | 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78 | 行政处罚 | 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79 | 行政处罚 | 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的处罚 |
80 | 行政处罚 | 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
81 | 行政处罚 | 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82 | 行政处罚 |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
83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84 | 行政处罚 | 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85 | 行政处罚 |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86 | 行政处罚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
87 | 行政处罚 | 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88 | 行政处罚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的处罚 |
89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
90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
91 | 行政处罚 | 非法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92 | 行政处罚 | 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的处罚 |
93 | 行政处罚 |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 |
94 | 行政处罚 |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
95 | 行政处罚 | 擅自收购林木种子的处罚 |
96 | 行政处罚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
97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处罚 |
98 | 行政处罚 | 违规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处罚 |
99 | 行政处罚 | 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处罚 |
100 | 行政处罚 |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或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
101 | 行政处罚 |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处罚 |
102 | 行政处罚 | 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未按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
103 | 行政处罚 |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104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105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106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
107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
108 | 行政处罚 | 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处罚 |
109 | 行政处罚 | 砍伐或者擅自移栽古树名木的处罚 |
110 | 行政处罚 | 违法损害古树名木的处罚 |
111 | 行政处罚 | 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112 | 行政处罚 | 擅自处理未经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的处罚 |
113 | 行政处罚 |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
114 | 行政处罚 | 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
115 | 行政处罚 |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116 | 行政处罚 | 破坏湿地行为的处罚 |
117 | 行政处罚 |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的处罚 |
流程图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