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11-25 17:05信息来源:怀远县城市管理局 浏览量: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怀远(市容)城管罚先告字〔2021〕第84号
当事人: 朱XX
根据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对你(单位)涉嫌 在划定区域外的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经营摊点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在 2021年10月19日,在怀远县禹城农贸市场南门公共场地经营摊点 。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现根据《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伍佰圆罚款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
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