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远(市容)城管罚决字〔2021〕第77号
当事人: 沈XX
你(单位)于 2021年11月2日 实施了 在划定区域外的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经营摊点 的行为,违反了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本机关于 2021 年 11月 3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 2021年11月2日,在怀远县荆山镇怀唐路道路上经营摊点。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当事人身份证明 ,证明 当事人身份适格 ;
证据二: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 ,证明 当事人在划定的区域外的街道两侧经营摊点的事实 ;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划定区域外的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经营摊点的事实 。
2021 年 11月 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怀远(市容)城管罚先告字〔2021〕第7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在划定的区域外的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经营摊点 的行为,违反了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根据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应当对你(单位)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 不具有从轻和从重情形,根据2020版《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容环境类序号56)的规定
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叁佰圆罚款的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或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蚌山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