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远(市容)城管罚决字〔2021〕第80号
当事人:蚌埠东洁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TQ9FRXB
住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榴城XXXXXXXX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业务范围:生活垃圾清运
你单位于2021年9月20日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为,涉嫌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9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在2021年9月20日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属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明,证明当事人身份适格;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证明被授权委托人身份信息;
证据三:生活垃圾清运合同,证明中央华府附近垃圾清运由蚌埠东洁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承运;
证据四:怀远县麦克斯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蚌埠东洁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事实;
证据五:监控视频,证明中央华府东门附近抛洒的垃圾是由蚌埠东洁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垃圾运输车驾驶员在清运过程中丢弃;
证据六:怀远县麦克斯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中央华府东门前生活垃圾由怀远县麦克斯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由蚌埠东洁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负责清运;
证据七:蚌埠东洁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蚌埠东洁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了确认。
2021年10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怀远(市容)城管罚先告字〔2021〕第80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对你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及时改正的”情形,根据2020版《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市容环境类序号11)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处罚(大写:伍仟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或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