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程序解读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程序解读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前提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明确了实施房屋征收的前提。本条例只适用于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不适用于集体土地征收。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哪些属于公共利益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采用列举法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我县确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是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四、充分保障国有土地上征收人的知情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房屋征收部门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范围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企业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补偿协议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六、评估机构的选择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七、征收期内达不成征收安置协议的处理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