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3524/202112-00080 信息分类: 其他,其他,其他
内容分类: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1-12-22 09:57
发布机构: 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 成文日期:
来源单位: 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 性: 有效
名  称: 怀远县金峰网吧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词: 决定书

怀远县金峰网吧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12-22 09:57信息来源: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 浏览量:

当事人:怀远县金峰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321069112908X

投资人:罗素萍 

住所怀远县荆山镇淮海路长兴安居苑东门南侧101-103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1年12月13日15时20分,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向现场负责人罗素萍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金峰网吧进行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处于正常营业中,但是在经营场所显著处未发现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通过询问罗素萍证实,该网吧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被她昨天取走用于办理其他事情,后来就忘记拿回来悬挂了。当事人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经营行为。检查现场已拍摄照片作为证据,本次检查于2021年12月13日15时35分结束。

当事人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怀远)文综检字〔2021〕C-002219号的《现场检查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证据图片一份。4、罗素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5、怀远县金锋网吧《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6、怀远县金锋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第一次违反本条法规,参照《蚌埠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部分(涉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第(六)条的相关规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或者蚌埠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12月2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