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远(市政)城管罚决字〔2021〕第5号
当事人:陶XX
你(单位)在 2021年12月27日,在怀远县新河花园小松名烟名酒商行门前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本机关于 2021 年 12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在 2021年12月27日,在怀远县新河花园小松名烟名酒商行门前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明 ,证明当事人身份适格;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 ,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事实 。
2021年12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怀远(市政)城管责停(改)通字〔2021〕第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规定,现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应当对你(单位)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根据《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市政公用类序号70)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大写:伍佰圆整)罚款的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或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