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指南】民办学校设立、终止办理依据
一、项目名称
民办学校设立、终止办理依据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申报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申请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的变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同意学校变更;
2.学校申请。
四、申报材料
申请变更学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或其它重要事项的,应由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提交变更的理由和方案等;变更学校举办者应提供:
1.原举办者申请报告;
2.新举办者承办报告;
3.变更后的章程修正案;
4.新举办者资质证明;
5.拟任法定代表人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及其简介;
6.举办权转让协议原件;
7.财务清算报告;
8.原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议。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申请材料,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受理;
2.审批机关审核材料;
3.审批机关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六、法定办理期限
无
七、承诺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