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共456项)
一、城乡规划类(25项).......................2
二、房地产类(86项)......................18
三、建筑节能类(15项)....................58
四、市政公用类(76项)...........................66
五、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类(58项).................107
六、标准定额及勘察设计管理类(47项)..........139
七、建筑市场监管类(60项)....................165
八、市容环境类(64项)........................201
九、园林绿化类(14项)........................230
十、环境保护类(11项)..........................236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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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规划类(2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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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 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1)属于《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初次违法,且违法建设规模较小,经责令停止后,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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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属于《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违法建设规模较小,经责令停止后,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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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属于《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但违法建设规模较大,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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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拆除,且积极主动协助拆除的。 |
限期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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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不宜拆除的,主动配合没收实物或违法所得的。 |
没收实物或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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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不配合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所得的。 |
没收实物或违法所得,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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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阻挠强制拆除措施、没收实物或违法所得的。 |
没收实物或违法所得,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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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情形 |
编制单位初次违法,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规划成果未违反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所依据的上位规划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规划编制经费1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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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规划编制经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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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曾因无资质承担规划编制任务被查处,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3)编制的规划成果违反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所依据的上位规划要求的;(4)编制的成果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5)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经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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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经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规划成果未违反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所依据的上位规划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规划编制经费1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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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规划编制经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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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编制的规划成果违反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所依据的上位规划的;(4)编制的成果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5)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规划编制经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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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承揽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的 |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四条 |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规划成果未违反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所依据的上位规划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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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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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编制的规划成果违反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所依据的上位规划的;(4)编制的成果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5)从事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服务的;(6)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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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情形 |
编制单位初次违法,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规划成果未违反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所依据的上位规划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规划编制经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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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规划编制经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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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编制的规划成果违反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所依据的上位规划的;(4)编制的成果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5)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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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城乡规划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情形 |
编制单位初次违法,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规划编制经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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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规划编制经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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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编制的成果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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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所依据的城乡规划编制规划的 |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二条 |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情形 |
编制单位初次违法,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规划编制经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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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规划编制经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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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编制的成果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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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规划成果中弄虚作假的 |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二条 |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情形 |
编制单位初次违法,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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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丙级资质单位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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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编制的成果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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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工程设计单位违反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 |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 责令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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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规划编制经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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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编制的成果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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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三条 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改正后可达到原等级资质标准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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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达到较低等级资质标准的。 |
降低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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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达不到较低等级资质标准的。 |
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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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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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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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提供材料不真实的;(2)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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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 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 |
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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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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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提供材料不真实的;(2)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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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测绘资质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放线的 |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 |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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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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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编制的成果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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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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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2倍以上0.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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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5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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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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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2倍以上0.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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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5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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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2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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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2倍以上0.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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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5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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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情形 |
(1)造成破坏但尚可恢复原状的;(2)初次违法,主动恢复原状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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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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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造成破坏无法恢复原状的;(2)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3)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单位并处7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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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情形 |
(1)造成破坏但尚可恢复原状的;(2)初次违法,主动恢复原状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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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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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造成破坏无法恢复原状的;(2)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3)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单位并处7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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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情形 |
(1)造成破坏但尚可恢复原状的;(2)初次违法,主动恢复原状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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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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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造成破坏无法恢复原状的;(2)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3)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单位并处7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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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改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情形 |
(1)造成破坏但尚可恢复原状的;(2)初次违法,主动恢复原状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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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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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造成破坏无法恢复原状的;(2)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3)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单位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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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情形 |
(1)造成破坏但尚可恢复原状的;(2)初次违法,主动恢复原状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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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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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造成破坏无法恢复原状的;(2)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3)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单位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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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情形 |
(1)造成破坏但尚可恢复原状的;(2)初次违法,主动恢复原状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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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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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造成破坏无法恢复原状的;(2)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3)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单位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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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情形 |
(1)造成破坏但尚可恢复原状的;(2)初次违法,主动恢复原状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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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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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造成破坏无法恢复原状的;(2)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3)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单位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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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情形 |
(1)造成破坏但尚可恢复原状的;(2)初次违法,主动恢复原状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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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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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造成破坏无法恢复原状的;(2)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3)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单位并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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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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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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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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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地产类(8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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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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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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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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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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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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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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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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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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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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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房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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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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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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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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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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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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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出租房屋、房屋的;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当事人未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的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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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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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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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出租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但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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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但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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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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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出租住房,未按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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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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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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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出租房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当事人未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的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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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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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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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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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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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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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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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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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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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
不具有裁量档次。 |
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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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
不具有裁量档次。 |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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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九条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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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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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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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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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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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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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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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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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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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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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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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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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违反管理规定的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
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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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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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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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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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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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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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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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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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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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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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房地产估价师和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承揽业务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违反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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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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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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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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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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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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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房地产估价机构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进行不正当竞争,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等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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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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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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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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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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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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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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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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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2)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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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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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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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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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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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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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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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骗取、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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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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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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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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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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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不按照规定发《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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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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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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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行为的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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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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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7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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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未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而预售商品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不具有裁量等次。 |
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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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由市、县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预售许可手续;不符合条件预售的,责令其向购房者退还预售款,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千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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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千分之三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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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千分之六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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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但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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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但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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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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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
不具有裁量档次。 |
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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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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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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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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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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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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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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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处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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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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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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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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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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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41 |
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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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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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
|||||||
42 |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0.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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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0.5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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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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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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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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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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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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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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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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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46 |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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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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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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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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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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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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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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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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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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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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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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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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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物业服务等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0.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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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0.5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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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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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建设单位未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文件资料的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四条 由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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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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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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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建设单位拒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的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由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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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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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3 |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期退出或者擅自撤离的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款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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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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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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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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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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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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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条第二款 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以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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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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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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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的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条第三款 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管理规约约定进行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成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5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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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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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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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1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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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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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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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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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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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予以降级或者取消房产测绘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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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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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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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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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装修人违反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九条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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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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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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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500元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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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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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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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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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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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对装饰装修企业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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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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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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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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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七条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500元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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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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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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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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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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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同时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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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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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给予警告,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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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给予警告,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3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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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 |
《房屋登记办法》第九十一条 |
《房屋登记办法》第九十一条 由房屋登记机构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具有裁量档次。 |
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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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 |
《安徽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安徽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变更房屋权利证书,并可处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收缴或者变更房屋权利证书,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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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收缴或者变更房屋权利证书,并可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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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收缴或者变更房屋权利证书,并可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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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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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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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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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
不具有裁量等次。 |
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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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以2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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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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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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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2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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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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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500元以上1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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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出租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 |
《安徽省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四条 |
《安徽省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责令停止出租,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罚款不超过3万元。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停止出租,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罚款不超过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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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出租,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罚款不超过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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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出租,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罚款不超过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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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设立白蚁防治单位,未具备以下条件: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的;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的;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的;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的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六条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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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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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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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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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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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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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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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的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条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
不具有裁量档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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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规定的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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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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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严重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2)多次实施,屡教不改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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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八条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以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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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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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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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
不具有裁量档次。 |
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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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 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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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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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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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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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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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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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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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2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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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3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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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擅自转租或者倒卖公有房屋的 |
《安徽省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
《安徽省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收回房屋,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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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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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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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隐瞒买卖价格和房租标准的 |
《安徽省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
《安徽省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市、县房管部门可没收其成交价格和所报价格之间的差价金额,并可按差价金额的一至五倍处以罚款,由买卖双方根据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没收其成交价格和所报价格之间的差价金额,并可按差价金额的一倍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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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没收其成交价格和所报价格之间的差价金额,并可按差价金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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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没收其成交价格和所报价格之间的差价金额,并可按差价金额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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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或者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 |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录入保障性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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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处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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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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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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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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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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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节能类(1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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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四条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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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20万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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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整改后,仍未达到节能强制性标准规定的;(4)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的;(5)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2 |
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七条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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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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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整改后,仍未达到节能强制性标准规定的;(4)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的;(5)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
|||||||
3 |
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五条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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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情形 |
(1)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整改后,仍未达到节能强制性标准规定的;(4)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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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
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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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五条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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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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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整改后,仍未达到节能强制性标准规定的;(4)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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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
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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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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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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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整改后,仍未达到节能强制性标准规定的;(4)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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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
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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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社会影响较小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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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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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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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
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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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二条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社会影响较小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1%以上1.5%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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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1.5%以上2%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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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情形的。 |
降低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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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
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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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五条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四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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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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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的;(4)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情形的。 |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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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2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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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处20万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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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的;(4)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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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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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给予警告,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的;(3)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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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2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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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给予警告,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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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的;(4)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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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为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 |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第四十二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社会影响较小的。 |
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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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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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整改后,仍未达到节能强制性标准规定的;(3)逾期不改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的;(4)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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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建设单位未利用不少于1种可再生能源的;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以及大型公共建筑,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 |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第四十三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社会影响较小的。 |
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可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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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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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整改后,仍未达到节能强制性标准规定的;(3)未按相应标准设计建造,逾期不改正,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4)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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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能效测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 |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第四十四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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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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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的;(4)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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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将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的;未按更新改造计划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者更新的 |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 |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5 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100 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 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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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60 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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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1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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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政公用类(7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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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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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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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进,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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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 |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十条 |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并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并可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限制其用水量,并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并可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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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限制其用水量,并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并可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75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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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限制其用水量,并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并可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7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7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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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 |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不安装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并可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 |
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不安装的,限制其用水量,并可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1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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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不安装的,限制其用水量,并可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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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因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2)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不安装的,限制其用水量,并可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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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违反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建设城镇供水工程,无证、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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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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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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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清洗消毒的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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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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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可以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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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二十九条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采取相应的应急供水措施。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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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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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采取相应的应急供水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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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供水设备、管网的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二十九条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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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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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可以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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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采取相应的应急供水措施。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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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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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采取相应的应急供水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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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的;擅自转供城镇公共供水或者将居民生活用水改作其他用水的;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的;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的正常计量的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二条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三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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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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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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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开沟挖渠、挖沙取土;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五条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四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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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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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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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尚未构成犯罪的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七条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五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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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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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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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六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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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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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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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违反本规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
不具有裁量档次。 |
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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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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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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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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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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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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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已造成水体污染的;(2)已造成雨水排放不畅,导致道路积水的;(3)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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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四十九条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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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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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已造成水体污染的;(2)已造成雨水排放不畅,导致道路积水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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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五十条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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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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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逾期不办排水许可的;(2)已造成水体污染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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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五十条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及时整改,未造成环境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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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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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2)未按要求排放,给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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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五十一条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未造成影响,及时整改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 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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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 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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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给相关排水户造成严重影响的;(2)未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汇报,未采取应急措施的;(3)已影响汛期排水,导致道路积水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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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五十二条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未造成影响,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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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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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出水水质不达标的;(3)造成严重后果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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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五十二条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未造成影响,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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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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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未采取应急措施,造成水环境严重影响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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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条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五十三条第一款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及时整改,污泥处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
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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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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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因污泥处置不当,造成环境影响的;(2)污泥未按要求处置,造成二次污染的;(3)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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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条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五十三条第二款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及时采取治理措施,未造成环境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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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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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造成环境严重影响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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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五十四条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 |
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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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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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逾期3个月以上未缴费的;(2)多次不按时缴纳污水处理费的;(3)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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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五十五条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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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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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多次发生安全事故的;(2)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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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五十六条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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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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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2)已影响排水设施安全运行的;(3)造成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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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五十七条第一款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并制定设施保护方案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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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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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2)已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3)造成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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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五十七条第二款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及时恢复原状,并将拆除、改动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的。 |
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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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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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2)已影响排水设施运行的;(3)造成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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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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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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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2)已影响排水设施安全运行的;(3)造成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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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10万元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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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4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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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2)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3)造成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5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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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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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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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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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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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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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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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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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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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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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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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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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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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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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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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造成严重后果的;(3)造成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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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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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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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造成严重后果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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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排污者不按期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
《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
《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责令限期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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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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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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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排污者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擅自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规避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
《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
《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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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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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造成严重后果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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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企业谎报实际运行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骗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
《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
《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缴骗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处以骗取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以1倍罚款,罚款不超过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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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以2倍罚款,罚款不超过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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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处以3倍罚款,罚款不超过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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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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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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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社会影响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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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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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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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社会影响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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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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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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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社会影响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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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2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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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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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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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整改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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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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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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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的: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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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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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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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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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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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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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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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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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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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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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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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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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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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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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的;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的;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的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燃气管理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燃气管理部门吊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后,应当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后,应当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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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后,应当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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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后,应当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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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的;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六条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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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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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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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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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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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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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八条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处以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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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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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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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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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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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给予警告、并处以25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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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的: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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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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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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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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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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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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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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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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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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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未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通行的;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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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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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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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整改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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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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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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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整改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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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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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1 |
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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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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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2 |
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整改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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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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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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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市政设施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不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资质或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任务的;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擅自填埋具有调蓄功能的城市河塘的;擅自占压、挖掘城市排水设施的;在城市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擅自设置建筑物、构筑物等损害城市防洪设施的;擅自在城市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立杆架线、埋设管道以及进行其他影响城市防洪设施功能的;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的 |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有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整改的。 |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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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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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造成损失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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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擅自在桥梁、道路、路灯上敷设管线、设置广告牌和其它悬挂物的;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质未达到国家《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用户,未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水许可证的 |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 |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整改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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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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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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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未经批准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 |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整改的。 |
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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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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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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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管道燃气企业拒绝给供气区域内符合供气和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的 |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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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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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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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材料和配件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公用燃气设施,或者设定安装保修期低于1年的 |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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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情形 |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68 |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不具有裁量档次。 |
责令限期拆除。 |
||||
69 |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或者擅自进行焊接、烘烤、爆破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作业的 |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五)项 |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责令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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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情形 |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70 |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或者损坏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在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的 |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 |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责令改正,可处以1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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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可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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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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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用改装、报废、非法制造的燃气钢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燃气钢瓶充装燃气的;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标准超量向燃气钢瓶充装燃气的;不用贮罐、槽车直接向燃气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燃气钢瓶相互灌装燃气的;存放燃气钢瓶的场所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的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 |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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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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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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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加热、摔砸、曝晒燃气钢瓶或者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的;自行倾倒燃气钢瓶残液或者用燃气钢瓶相互灌装燃气的;涂改燃气钢瓶检验标记的;擅自拆卸、改装燃气钢瓶瓶阀、附件的;擅自安装、改装、拆卸室内管道燃气设施或者进行危害室内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的;盗用或者转供管道燃气的 |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用户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居民用户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责令改正,对居民用户可处以100元的罚款,对非居民用户可处以1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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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对居民用户可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居民用户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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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对居民用户可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居民用户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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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擅自转让、出租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由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具有裁量档次。 |
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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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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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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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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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1%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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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1%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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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工程造价1.5%以上2%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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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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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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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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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类(58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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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施工的;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三条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0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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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5%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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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降低工程质量,造成严重后果的;(4)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5)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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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三条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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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5%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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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的;(4)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的(5)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的;(6)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7)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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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三条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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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5%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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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 )因验收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无法通过验收,故意逃避移交手续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下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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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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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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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3)造成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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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形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5%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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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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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4)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5)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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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三条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5%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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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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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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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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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5%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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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造成损失的;(4)造成质量事故的;(5)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20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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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三条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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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5%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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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4)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5)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7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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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
不具有裁量档次。 |
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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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二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不具有裁量档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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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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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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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出异议后,建设单位仍强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4)对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造成严重影响,致使结构可靠性、安全性达不到标准要求的;(5)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6)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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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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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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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3)造成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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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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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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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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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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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2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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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社会影响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3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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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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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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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社会影响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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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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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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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社会影响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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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不具有裁量档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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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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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35%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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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造成损失的;(4)造成安全事故的;(5)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35%以上50%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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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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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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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造成损失或生产安全事故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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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形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后果或者后果轻微。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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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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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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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处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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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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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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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六条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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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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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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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四条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九条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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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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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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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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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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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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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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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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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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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六条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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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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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并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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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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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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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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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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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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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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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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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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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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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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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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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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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2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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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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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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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九条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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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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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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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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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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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 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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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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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上5000以下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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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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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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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上5000以下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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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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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从轻情形 |
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中一条以上四条(含)以下的。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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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中四条以上八条(含)以下的。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