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出具服务指南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出具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发〔2014〕6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民务字(2018)62)
二、承办机构
怀远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怀远县县乡(镇)两级医疗卫生机构
三、服务时间
法定工作日 8:00-12:00,14:30-17:30
四、服务对象
辖区内正常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包括未登记户籍的死亡新生儿。
五、服务内容
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由负责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等正常死亡者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由本辖区乡镇卫生院签发。未经救治的院外死亡,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或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司法机构判断为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六、服务流程
(一)在医院外死亡的居民包括流动人口应由死者所在的居委会或单位或辖区派出所开证明(写明死者的死亡时间、地点、原因),有死者家属或代办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死者身份证/或户口本、生前病历到当地乡镇卫生院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二)在外地死亡的居民由当地医疗卫生部门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证明,死者家属凭以上两个证明、户口本、死者身份证及死者生前病历到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三)涉及公安部门管理的非正常死亡由公安部门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其他按相应程序办理。
(四)死者家属需对《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进行确认并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一联中死亡调查记录中签字如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代办人需出示自己的身份证及第一、二条所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
(七)县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死因登记报告工作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时对项目不全和不清楚的要认真询问有关情况必要时要做死因推断将各项目填写完整准确并对每天所办理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登记、根据死亡原因判定、编码和录入上报。
七、服务要求
病人死亡后,死者家属或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及死者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即可办理。
八、服务时限
即办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十、投诉举报电话及网上投诉渠道
电话:0552-8052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