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市民办学校2021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教体局(社会事业局)、各有关民办学校:
为切实加强全市民办学校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民办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做好2021年度民办学校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和范围
我市区域内,经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中等以下学校(包括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下同)均应参加年检。截止2021年12月31日批准设立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民办学校,不参加2021年度
年检,但要参加数据统计和结果公布。
二、年检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等规定,年检是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按年度对民办学校依法办学和规范管理情况进行综合检查的一项行政管理制度,民办学校接受年检是法定义务。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区域民办学校年检的
组织实施工作,坚持标准,确保年检的科学规范。
(二)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和短板开展年检,做到民办学校存在什么问题,年检就检查什么问题,推动解决问题。
(三)坚持突出重点。将检查重点放在加强党的建设、保障办学条件、严格资产财务管理、规范招生等方面,促进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学和持续健康发展。
(四)坚持注重实效。要增强年检指标的科学性,规范年检程序,创新年检方式,注重年检实效,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真正达到“以检促建、以检促改”的目的。
三、年检主要内容
(一)党的建设方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党组织建设,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障作用的发挥情况;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巩固学校思想
2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情况。
(二)办学条件方面。举办者投入,教师队伍持证及配备情况;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及办学地址符合要求情况。
(三)依法治校方面。学校名称、办学许可证、学校章程、举办者资质及变更、校长资质及履职、法定代表人产生及履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及其他组织构成及履职情况。
(四)财务资产管理方面。学校收费及资产财务管理方面;学校法人财产权落实情况,资产财务管理与经费收支等情况。
(五)办学行为方面。规范招生行为和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师德师风建设,安全管理等情况。
(六)师生权益方面。教师、学生权益保障情况。
(七)上年度年检整改情况。
四、年检程序
(一)学校自查
5月18日前,民办学校要对照《安徽省民办中等以下学校年检指标体系(试行)》(见附件1)、整理佐证资料,逐条自评,据实赋分,形成年度报告。高中阶段报市教育局,义务教育阶段以下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二)县级核查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自查的基础上,采用书面材料审核、实地核查等方式,必要时依法对民办学校开展财务专项审计调查,进行核查并赋分。5月25日前,县区完成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年检并上报市局,民办幼儿园、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在6月23日前完成并上报。
(三)市教育局年检及复查
6月1日起,市教育局开展全市民办高中、中职学校的年检工作。同时,对县(区)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年检情况进行复查。7月1日起,对县(区)民办幼儿园、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抽查。
五、年检提交材料
(一)学校年度工作自查报告;
(二)《蚌埠市民办学校2021年度年检报告书》
(三)财务审计报告;
(四)学校收支明细账,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存款
对账单(复印件);
(五)《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
《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六)《收费文件》复印件(非学历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备案材料);
(七)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上述材料必须提供,有缺项将酌情扣分。
六、年检结论及运用
(一)结果确认
根据赋分情况,拟定年检等次并采用合适方式予以公示。年检等次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75分以上,为“合格”;60-74分,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公示无异议后,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将所属每所学校的年检结论及时抄送登记部门,并向社会发布年检结论公告,通报民办学校
年检结论。
(二)落实整改
整改是年检的重要环节。对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和“基本合格”的民办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出具书面整改通知书,民办学校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在3个月内报送整改报告。教育主管部门应将整改情况纳入下一年度年检的重要内容。
(三)结果运用
1.年检等次“合格”的民办学校,可正常招生办学,享受政府相关扶持政策。
2.年检等次“基本合格”的民办学校,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报送整改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复查后合格可以继续招生,复查仍未合格的民办学校,在下一年度将限制其招生。在限期内未报送整改报告或未进行整改的民办学校,下一年度年检等次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3.年检等次“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下一年将停止招生,连续两年年检等次“不合格”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无故不参加年检的学校,年检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
4.对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民办学校,要及时责令其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七、有关要求
(一)切实提高站位。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将年检工作作为促进民办学校依法办学和规范管理的重要抓手,作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局领导牵头、相关职能科室参加的年检工作领导小组,确保年检工作的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有力有效。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市教育局将加大对各县(区)年检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力度,复查时如发现县(区)
在年检中存在流于形式、履职不认真、徇私舞弊等问题将予以进行通报。年检结论及工作情况将作为市教育局考核各县(区)教体局(社会事业局)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结果运用。各县(区)要把年检结果作为民办学校评先评优、资金奖补和确定招生计划的重要依据。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学校,要依法给予处罚,并将处罚决定向社会公告。在年检过程中,发现学校存在违法行为,需要通过行政执法方式处理的,依据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