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3524/202205-00030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通知
内容分类: 强制扑杀、强制免疫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发布日期: 2022-05-23 15:38
发布机构: 怀远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来源单位: 怀远县人民政府 性: 有效
名  称: 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远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怀政办〔2022〕29号 词: 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远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远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23 15:38信息来源:怀远县人民政府 浏览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怀远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521        

 

 

怀远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做好县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构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县域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及监管长效机制的意见》(皖政办秘201444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管理责任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原则。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力争实现行政区域全覆盖、收集体系全覆盖和大型规模养殖场全覆盖,实行病死畜禽养殖、处理、监管三者分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二、目标任务

2022年,建成怀远县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中心并投入使用。采取流动收集、集中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力争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全覆盖。确保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

三、落实责任

(一)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开展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上报和处理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中心要做好登记造册、及时收运,严格按照规范处理,接受相关监管检查,确保处理中心的正常生产运行。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实行属地管理。在河流等水域城镇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追踪溯源。各乡镇加强辖区内病死畜禽收集、运输和贮存场所的管理,对乡镇无害化处理监管员(官方兽医或动物协检员)实行管理。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养殖业保险宣传,发动养殖户积极参加畜禽保险。

(三)严格部门工作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屠宰、诊疗等场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指导、数据汇总、审核上报,指导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中心做好病死畜禽收集、收运、处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流通、餐饮环节病死畜禽及产品,对查处的病死畜禽及产品进行统一收集公安部门负责涉嫌生产、经营、屠宰、加工、收购、储存病死畜禽及产品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中心监督检查,确保废气、废水处理设备正常运行,达标排放,落实环保项目和优惠政策税务、供电部门负责对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企业,给予国家有关税收、用电优惠政策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把无害化处理相关设施用地纳入地方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保障供应金融部门负责加强对无害化处理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负责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落实保险机构负责完善畜禽养殖保险制度和流程设计,提升保险服务能力,协调做好保险联动工作,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四、补助政策

将补助范围由规模化养殖场扩大到畜禽散养户,由病死猪扩大到其他病死畜禽(包括家禽、牛、羊、兔等)和屠宰下脚料等。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执行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规定。

(一)补助标准及资金来源。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1310号)规定,无害化处理1头病死猪给予80元的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0/头,省、县财政各补助15/头。

在国家没有出台其他病死畜禽(包括家禽、牛、羊、兔等)无害化处理补贴办法之前,其他病死畜禽折合成猪单位(50只蛋鸡、60只鸭、40只鹅、60只肉鸡、40只兔、4只羊分别折算成1头猪,500kg以上的牛折算成5头猪,500kg以下的牛以每90kg折算成1头猪)享受财政80/头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所需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

(二)分段分类实施补贴。按照谁上交,谁处理,谁受益的原则,对上交病死畜禽的养殖场(户)及散养户财政给予20/头(猪单位)补贴;给予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中心60/头(猪单位)无害化处理补贴(包括收运、存储、处理等费用)。

养殖场(户)在享受保险理赔后,不再享受补贴,财政支持的80/头(猪单位)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费用全部给予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中心。

对乡镇收集的被丢弃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费用,由乡镇与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中心参照本方案规定的补贴标准自行协商解决,相关费用由乡镇承担。

对发生疑似疫情、重大动物疫情或确有必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畜禽所产生的处理费用,由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县政府同意后进行补贴,相关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五、操作程序

按照电话上报、平台收单、乡镇监管、核实取证、保险联动、流动收运、集中处理的程序,及时做好病死畜禽收集与处理工作。养殖场(户)上交病死畜禽通过拨打无害化处理报案电话,无害化处理平台生成报收单,报收单任务同时发送到乡镇监管员和无害化集中处理中心收集员。乡镇监管员(官方兽医或动物协检员)进行现场查勘与核实,初步确定病死畜禽的死亡原因,排除重大动物疫情。通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系统平台填写相关资料、上传现场照片。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中心到养殖场(户)运输病死畜禽时,要携带消毒药品和工具,做好消毒工作。

对享受保险的畜禽,保险公司要派人到现场查勘,无害化集中处理中心提交带有电子印章的《无害化处理确认单》,作为保险理赔依据。对未经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中心确认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保险公司不得理赔。

病死畜禽进入无害化集中处理中心时,无害化集中处理中心要提前向无害化集中处理中心所在乡镇官方兽医报备、登记,报备的数量要与平台上核实的数量对应,病死畜禽进无害化集中处理中心和进行无害化处理要接受所在乡镇官方兽医检查,乡镇官方兽医和无害化集中处理中心人员要签字确认。病死畜禽进入无害化集中处理中心后,受电子监控,不得再转运出来,要按照规定流程操作进行无害化处理。县级监管人员要经常通过无害化信息中心平台加强对无害化集中处理中心和运输车辆运行轨迹进行监管,每月按照5%的户数比例对上报的养殖场(户)进行随机抽查核实。

各乡镇要对无害化处理材料登记造册,将当月相关材料及时上报到县农业农村局进行审核、汇总,每月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联合行文向市农业农村局上报无害化处理材料。县财政局根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数量和上级相关规定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并与中央、省下拨的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一起分别拨付给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中心和养殖场(户)。

六、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对随意抛弃病死畜禽的,对屠宰、经营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储存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由执法部门依据《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七、部门协作,联防联动

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要强化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随意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加工全链条的监管体系、健全违法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对公安机关、市场监管局查扣的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在固定证据后,关部门及时组织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形成联防联控,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