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远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怀远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已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5月9日
怀远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原则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组织灭火行动
2.2解救疏散人员
2.3保护重要目标
2.4转移重要物资
2.5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3.2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3.3扑救指挥
3.4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力量调动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2信息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响应措施
6.3响应等级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7.2物资保障
7.3资金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8.2火因火案查处
8.3约谈整改
8.4责任追究
8.5工作总结
8.6表彰奖励
9 附则
9.1 预案培训演练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9.3以上、以下的含义
9.4预案解释
9.5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蚌埠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蚌埠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怀远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怀远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乡镇、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县政府是应对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4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要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共同派员组成,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必要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县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荆山镇、唐集镇)要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公安机关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一条不增,一条不减”原则继续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业务上接受林业部门指导。县应急管理局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一般以上及需要县森防指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乡镇和相关部门的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指导民兵力量开展森林草原灭火技能训练,组织民兵力量、协调驻怀部队参与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开展森林草原灭火技能训练和参与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森林草原灭火技能训练和参与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县森防指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县森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防灭火任务按《怀远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执行。
3.3 扑救指挥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县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同时发生3起以上或者跨县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定协调。跨市界的森林草原火灾,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指导下,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跨市界且预判为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跨市界且预判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报市森防指,由市森防指报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
乡镇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地方行政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火场前线指挥部应划定火场警戒区,划入警戒区的火场及周边行政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火场前线指挥部同意不得前往火场、不得干扰前线扑火及指挥。
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接受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跨行政区域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的,由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进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火灾发生地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4 专家组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跨乡镇调动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县森防指按照就近增援,从低火险区调集的原则,根据发生火情的山林位置,统筹协调相邻乡镇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增援扑火。由拟调出乡镇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拟调入乡镇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请求市内调动防扑火队伍增援时,由县政府或县应急管理局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
调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执行扑火任务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4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1.2 预警发布
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林业、公安和气象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5.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瞭望监测和技术监控,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消防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做好物资调拨准备,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消防救援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
5.2 信息报告
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报送主体为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有火必报”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送火灾信息。以下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县森防指办公室应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森防指办公室报告:
(1)一般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县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4)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5)发生在森林防火重点单位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6)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7)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草原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按任务分工组织进行早期处置;预判可能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处置;预判发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报请市森防指组织处置;预判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报请省森防指组织处置;必要时,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学校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特高压密集输电通道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消防救援力量、跨市增援的地方专业防扑火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响应等级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由低至高划分为三级、二级、一级3个响应等级。
6.3.1 三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5公顷的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或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延烧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3)舆情高度关注,县委、县政府要求核查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在县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6)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情况。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森防指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县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调度火灾信息;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通知相关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3)视情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
(4)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5)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报道。
6.3.2 二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20公顷的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舆情高度关注,市委、市政府要求核查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森林草原火灾;
(5)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6)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情况。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县森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必要时,向市森防指请求支援。
6.3.2.2 响应措施
在三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防指办公室及时调度火灾情况、分析火情发展态势、研究火灾扑救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调动相关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和武警部队实施增援扑火,就近协调扑火装备与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县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4)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5)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开展报道。
6.3.3 一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5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4)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情况。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向县森防指总指挥提出建议,由县森防指总指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必要时,报请市、省森防指启动应急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县森防指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县应急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县森防指总指挥统一指挥调度;火场设县森防指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火灾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社会治安、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县森防指总指挥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主要随行部门为副总指挥单位,其他随行部门根据火灾扑救需求确定。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火灾发生地乡镇党委和政府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协调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增调扑火装备和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需要,向市、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支援,调派专业森林消防人员、装备和物资参加扑火;
(4)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医疗救治队伍或转移伤员,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5)指导协助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6)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7)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8)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9)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4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5 响应终止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县森防指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机动输送以摩托化方式为主,由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实施。
7.2 物资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委、县财政局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强重点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科学调整县级储备规模结构,合理确定灭火、防护、侦通、野外生存和大型机械等常规储备规模,适当增加高技术灭火装备、特种装备器材储备。各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确保森林防火储备物资充足,满足森林防扑火实战需要。
7.3 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所需支出。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县森防指应及时约谈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汲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和省市领导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草原火灾和一般以上森林草原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森防指向县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预案培训演练
县森防指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培训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森防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9.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县森防指火场前线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
2.森林草原火灾分级标准
3.县森林火险等级
附件1
县森防指火场前线指挥部工作组组成
及任务分工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委、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武部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贯彻省、市、县领导同志指示批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草原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报告,并通报县森防指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
二、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三、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和健康委牵头,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转运救治伤员、做好伤亡统计;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爆发流行。
四、火灾监测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五、通信保障组。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和移动、联通、电信等有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指挥机构在灾区时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工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县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六、交通保障组。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保障。
七、军队工作组。由县人武部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武警中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建立军地协同对接渠道,参加军地联合指挥,加强现场协调指导;组织协调民兵力量、驻怀部队参加应急救援。
八、专家支持组。由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九、灾情评估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十、群众生活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抢修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十一、社会治安组。由县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融媒体中心、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省、市、县领导同志在灾区现场指导处置工作的新闻报道。
附件2
森林草原火灾分级标准
一、森林火灾分级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条: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1、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2、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3、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二、草原火灾分级
依据《农业部关于印发<草原火灾级别划分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0〕7号),草原火灾分为:
1、特别重大(Ⅰ级)草原火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
(2)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2、重大(Ⅱ级)草原火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3、较大(III级)草原火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4、一般(Ⅳ级) 草原火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附件3
县森林火险等级
根据全省森林火险县级单位等级名录,我县森林火险等级划分为Ⅲ级火险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