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极乐岛网吧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远)文综罚字〔2022〕F-000006号
当事人:怀远县极乐岛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340321000061257
投资人:潘井飞 (居民身份证号340321xxxxxxxxxxxx)
住所:安徽省怀远县荆山镇禹王路西段启城国际23幢S116、S117、S118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2年08月25日15时25分,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张皖(12050121004),胡丰(1205012100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怀远县极乐岛网吧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场所处于正常营业中,但是在经营场所显著处未发现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检查现场已拍照取证,本次检查至2022年08月25日15时40分结束。
当事人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怀远)文综检字〔2022〕C-001591号的《现场检查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证据图片三份。4、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影印件一份。5、《营业执照》影印件一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影印件一份。
(处罚理由和依据)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定当事人明知应当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方能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下,未按规定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扰乱了文化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由于当事人第一次违反本条法规,情节轻微,参照《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部分(涉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第(六)条的相关规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或者蚌埠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09月1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