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怀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远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怀远县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怀政办〔2019〕10号)出台于2019年4月19日并组织实施,该规定曾经对我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发挥了指导性的作用。由于(怀政办〔2019〕10号)文件规定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2倍执行,2020年6月29日,省政府出台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 号),规定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调整为按区片综合地价执行;第二,(怀政办〔2019〕10号)文件与《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蚌政〔2020〕42号)部分条款有冲突;第三,(怀政办〔2019〕10号)文件也不适应新形势下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因此,(怀政办〔2019〕10号)文件在2021年4月份被县政府废止后,2022年我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 号)、《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蚌政〔2013〕38号)、《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蚌政〔2020〕4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并印发了《怀远县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怀政〔2022〕37号)。
二、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涉及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出台《怀远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对于增强征迁安置工作精准度、有效性,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征地矛盾纠纷。对于规范土地征收行为,全面加强征地管理,促进土地征收顺利实施提供政策依据。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在起草过程中,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并征求了相关单位意见后,向县会议进行了汇报,形成正式文稿后通过政府网站在社会面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上会送审稿,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切实提高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规范性、精准性、积极性。
五、主要内容
首先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征收补偿安置相关程序。其次明确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计算,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房屋及地上附属物等补偿标准,按《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蚌政〔2020〕42 号)文件规定执行。另明确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按照应安置人口45㎡/人标准享受人口安置及安置人口的定义,明确了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没有合法产权证件房屋的处置方式以及相关奖励标准。
六、创新举措
(一)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我县的集体土地征收主体和各部门在征收土地中的职责,做到职责清晰,不推诿。
(二)全面理顺土地征收程序,使土地征收程序更加规范,征收补偿更加公开、透明,征收工作更具有操作性。
(三)对重点关注的主要问题进行明确。一是明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土地补偿费不高于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不低于区片综合地价的60%。二是明确安置方式。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人口安置以产权调换为主,确需实行货币化安置的,经征迁实施乡镇和县征迁安置中心研究确认后,可以选择货币化补偿。补偿标准为45㎡/人,按建筑成本价3000元/㎡予以结算;也可以凭房屋征收房票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商业住房(含政府建设的安置房),参照《怀远县城市规划区推行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予以补偿,具体政策奖励在征迁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中确定。三是明确净地奖励。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面仅有农作物或者露天蔬菜地的,给予4000元/亩净地奖励,凡在征迁启动后限时交付净地的再奖励2000元/亩。四是明确征收安置特殊问题处置方式。征收过程中特殊问题,由实施乡镇研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政府专题研究后执行。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全县范围内征收土地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征收工作需要委托相关乡镇(街道)为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八、解读单位和解读咨询方式
解读单位:怀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52-8012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