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3524/202211-00093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国土资源、能源,其他,其他,其他
内容分类: 国家层面法律及法律解释、政策 发布日期: 2022-11-14 16:54
发布机构: 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来源单位: 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性: 有效
名  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解释
文  号: 词: 解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解释

发布日期:2022-11-14 16:54信息来源: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释

2011121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1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分为总则、征收决定、补偿、法律责任、附则等五章,共计三十五条。现对条例做如下解释

  、条例制定的目的

    1.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2.维护公共利益

    3.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征收的前提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三、公共利益的范围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征收人和被征收人

    1.征收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五、补偿内容和方式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六、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规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

 1.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2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有效的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确认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6.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7.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六十日)、行政诉讼(六个月)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八、补偿协议的签订

.在政府征收公告确定的征收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九、达不成补偿协议如何处理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