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解释
《怀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解读
2022年8月14日,怀远县人民政府印发《怀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怀政〔2022〕36号),现解读如下:
问:政策制定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原《怀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怀政办〔2019〕14号)于2019年6月20日印发并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因发现该文件部分条款不符合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际,不利于老城区旧城改造和城中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所以对《怀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怀政办〔2019〕14号)进行修改。
修改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和《蚌埠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蚌埠市政府第26号令)的有关规定。
问:办法制定意义和目的
答: 为了提升政府城市形象,改善人居环境,优化城市布局,更好适应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怀政〔2022〕36号文件仍为五章(总则、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法律责任、附则)三十三条,主要内容进一步明确了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执行标准、法律责任等相关方面。
问:办法的修改的主要内容
答:1.进一步明确了县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各乡镇(街道)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2. 对我县无合法产权证件的征收房屋安置面积的认定标准,除依据1999年地籍图和我县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地籍成果图有标注的房屋,配合征收的给予安置。明确2012年航拍图上有标注房屋,配合征收的给予重置价补偿。
3.1999年地籍图和我县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地籍成果
图有标注的房屋也可以“住改营”。
4.对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的差价进行调整,对1999年至2008年期间的建房,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地籍成果图有标注的房屋配合征收的,房屋差价予以优惠。
5. 提高了停产停业损失费按征收企业房屋实际评估补偿金额4%为5%一次性补偿。
政策咨询部门: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咨询联系方式:0552-821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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