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怀远县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
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怀远县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
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相关部门:
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皖司明电〔2020〕8号)和《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远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怀政办〔2021〕8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简政便民”,经研究,制定怀远县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怀远县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度
怀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5月9日
附件:
怀远县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度
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皖司明电〔20203〕8号)和《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远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怀政办〔2021〕8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简政便民”,特制定怀远县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度。
一、工作目标
为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改善营商环境、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清楚告知企业、群众信守承诺,推动形成标准公开、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证明多、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结合自身实际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的选取与企业和群众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重要涉外风险,纠错成本高,难以挽回的重要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有较为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规范告知承诺要求。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材料要求和承诺后果。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并赋予行政机关核查权利。
(四)加强事中事后核查。积极推进信息共享工作,利用不动产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在线核查,或开展现场核查。对于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相关单位协助核查。
(五)加强信用监管。加强告知承诺制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
(六)强化风险防范措施。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三、工作安排
(一)进一步精简申请材料
1.能共享获取的婚姻、户籍、营业执照登等信息,申请人不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人不再提供申请材料复印件,对于确需的,由登记机构自行扫描存档。
(二)进一步优化审查方式
对于不动产登记工作中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并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将该承诺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进行核验。
(三)非公证继承,实行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因继承取得不动产办理登记时未能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对申请人确实难以获取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的,可以由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应当由申请人本人提出,不能由代理人代为承诺。
四、时间要求
我县不动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从2020年5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