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3524/202212-00064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其他,其他
内容分类: 决策前预公开 发布日期: 2022-12-01 16:13
发布机构: 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2-11-28
来源单位: 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性: 有效
名  称: 关于印发《怀远县2022年第二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方案》的通知
文  号: 怀住房保办〔2022〕3号 词: 关于印发《怀远县2022年第二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怀远县2022年第二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1 16:13信息来源: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

怀远县2022年第二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

配租方案

 

根据2022年公租房实物配租计划,经研究,特制订2022年第二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方案。

一、房源筹集

启城国际4禹城花园4套,新河花园A区4,新河花园B区5套,移民小区5套,温馨家园16新星安置区19套,共计57套(以公布的房源为准)。  

申请范围

2020、2021年正在享受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和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住房保障家庭。

三、申请条件

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具有本县荆山镇(包括顺河办事处、乳泉办事处、永平办事处、西关办事处及靠山、梅郢、东庙、马湖、建强、菜园)、榴城镇(包括新城、新怀、引凤、望淮、新河、新星、新桥、榴城、榴花、屾河、双墩、马头、何巷及泰山社区非农户籍,并常住5年(含5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在同一户籍且长期共同生活和居住;

(二)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2480元以下:其中低保家庭(人均月收入690元以下)、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690元以上1035元以下)、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1035以上2480元以下),人均月收入超过2480元不予保障;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含)以下,总面积不得超过54平方米(含无住房,自有住房出售或转让需5年以上)。

四、优先配租条件

按照“最困难优先配租”原则,符合申请范围和申请条件的申请户,有下列情况之一,按照配租规则优先配租:

(一)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提交本人县级以上病历和医院证明);

(二)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且持有特级或一级、二级残疾证家庭;

(三)军烈属、因公致残(含伤残军人、职业病人);

(四)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退役军人;

(五)失独家庭、孤儿及孤寡老人

五、不能参加公租房实物配租的情形

虽然符合公租房实物配租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公租房实物配租。

(一)二级以上残无法定赡养人和监护人的申请人以及子女在本地居住且有赡养能力的70周岁(含)以上单身老人;

(二)虽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经调查核实存在购、建房屋事实或所住房屋确实是本户或父母、子女的;

(三)在征迁安置中安置面积大于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的;

(四)申请人对举报或质疑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申请审核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租赁补贴保障户,在规定时间内持有效证件和配租申请书到县住房保障中心申请配租。住房保障中心公布配租房源,保障户可以根据房源情况作出配租或不配租选择,选择不配租的可继续享受租赁补贴保障,但需本人作出不配租承诺,连续三次不愿意配租,取消配租资格并不再发放租赁补贴

(二) 住房保障中心会同镇区及民政部门对符合本次配租条件申请人原提供的申请资料重新进行核实,通过社区核实和民政部门大数据平台查询,符合配租条件的直接予以配租,不再单独提供申请资料。经查询不符合配租条件,取消保障资格,不再发放租赁补贴。

镇区民政所要及时通知本辖区符合配租条件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到住房保障中心申请并审核材料,及时参加配租会议,对不能按时参加配租会议的申请人,委托代表及时参会,确保配租会议合法有效进行。

、房屋配租

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户,采取1:1比例抓阄的方式进行配租。

为确保配租公平、公正、公开,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邀请县公证处对配租全过程进行公证,同时还邀请纪检派驻住建局纪检组进行全程监督。配租现场由群众代表推选2人现场监督,配租结果当场公布,并在住建局大厅、相关镇(区)以及怀远政府网公示7天。(配租摇号规则另行制定)

八、签约入住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户,可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到县住房保障中心领取入住通知书,同时签订实物配租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主动放弃,取消配租资格和保障资格。自动放弃的,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违约责任

(一)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运营管理单位立即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房:

1.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

2.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交纳租金的;

3.承租人违反《怀远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需解除或退出保障房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收回、腾退公租房的,运营管理单位为承租人提供合理的搬迁期限。搬迁期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搬迁的,运营管理单位责令其在15个工作日内搬迁,逾期不搬迁的,依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11号令]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