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3524/202302-00062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国土资源、能源,公民,其他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发布日期: 2025-05-26 09:14
发布机构: 怀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4-05-12
来源单位: 怀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性: 有效
名  称: 怀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文  号: 词: 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怀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发布日期:2025-05-26 09:14信息来源:怀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我局行政执法救济方式如下:

 

   1、行政复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申请人可向怀远县人民政府或蚌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议。

   2、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