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3524/202302-00071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其他,其他
内容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日期: 2023-02-08 10:18
发布机构: 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3-02-08
来源单位: 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性: 有效
名  称: 【主动回应】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
文  号: 词: 【主动回应】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

【主动回应】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

发布日期:2023-02-08 10:18信息来源: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回应内容】一是进一步完善土地支持政策。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可将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面积占比上限由7%提高到15%,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允许将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二是简化审批流程。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三是给予中央补助资金支持。中央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四是降低税费负担并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五是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