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384X/202105-00019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其他
内容分类: 其他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21-05-25 15:22
发布机构: 怀远县水利局 成文日期:
来源单位: 怀远县水利局 性: 有效
名  称: 怀远县水利局关于县级取水许可审批实行承诺制的告知书
文  号: 词: 怀远县水利局关于县级取水许可审批实行承诺制的告知书

怀远县水利局关于县级取水许可审批实行承诺制的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1-05-25 15:22信息来源:怀远县水利局 浏览量:

按照《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皖建审改办〔2019〕1号)要求,现将怀远县水利局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许可依据

本行政许可的依据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条、第48条

2.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条、3条、第14条、17条

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3条、第10条、11条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29条;

5.《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9条。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建设项目取水量符合本区域和取水口所在流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2.建设项目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项目法人与第三者达成协议同意建设项目取水;若不涉及第三者利益,项目法人愿意作出建设项目不涉及、不影响第三者利益的承诺。

3.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的,已经具有管辖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利用已批准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已经具有管辖权限的有关部门同意。

4.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 建设项目用水指标符合国家及安徽省有关定额指标。

6.建设项目退水水质符合纳污水体要求。

三、审批范围

受理怀远县行政区域范围取水许可审批;非农业用水年取用地表水不满700万立方米、地下水不满500万立方米,以及由县级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许可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取水单位(个人)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2. 取水许可申请书

3.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说明性文件

4. 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

5.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及专家审查意见

、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第  项

□□在我局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第  项。

、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做出承诺的,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时以书面形式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必备资料后,我局将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许可的决定。

申请人不作出承诺的,我局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实施行政许可。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我局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及时提交相关材料的,我局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我局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我局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办理注销手续,因被许可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申请人、被许可人承担。

、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我局在审查、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许可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记入申请人、被许可人诚信档案,不再对申请人、被许可人进行取水许可审批,并由申请人、被许可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的承诺(范本).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