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科技成果管理
科技成果是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简称,是指对科学技术研究课题,运用系统分析的方法,通过调查考察、实验研究、设计试制和辩证思维活动,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研究成果。科技成果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①创新性;②先进性;③成熟性;④实用性。
根据科技成果的作用与功能,可将其划分为三种类型:①科学理论成果,其中包括基础研究理论成果和应用基础研究理论成果;②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方法、新用途以及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等技术基础工作;③软科学成果,主要是在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及有关管理科学与决策科学的研究中做出的创造性贡献。
科技成果的表现形式可以是:①经同行专家审评或鉴定的科研项目;②在公开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或正式出版的专著等,一般适用于科学理论成果;③专利,适用于应用技术成果中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等,这些新的创新性成果为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去申请。但我们一般所说的科技成果专指经同行专家审评或鉴定的科研项目,在规定的管理部门进行了登记的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应区别于一般的科技结果、科技工作成绩,它是社会的重要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是国家的重要智力资源,也是衡量从事科技活动人员贡献大小的重要标志。
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负责水利科技成果登记的管理工作,并委托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作为水利科技成果登记机构,承办水利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科技项目完成后需验收并登记成果。水利科技成果登记由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办理登记手续,一般应在成果获得评审、验收后的3个月内进行登记。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的科技成果可以申请国家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人作出授予与否专利权的决定。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定期发布水利科技成果公报。
科技成果有创新且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为水利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技术基础和决策性服务,可以申报“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简称“大禹奖”),该奖由大禹奖奖励办公室负责实施。“大禹奖”奖励办公室设在中国水利学会。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转化。水利部设有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其项目的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