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3567/202304-00001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民,决定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3-04-07 09:30
发布机构: 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成文日期: 2023-04-04
来源单位: 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性: 有效
名  称: 怀远县褚集行进石材加工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皖蚌环(怀)罚〔2023〕4号 词: 行政处罚

怀远县褚集行进石材加工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4-07 09:30信息来源: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量: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怀)罚〔20234

怀远县褚集行进石材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RB5KW8W,经营者陶行进(身份证号码:,住址:),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褚集镇顺河村村委会东1000米。

你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116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厂区生产车间南侧院内露天堆放的石料、混凝土块等物料部分没有进行覆盖,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堆场面积约320平方米,堆放量约500吨,堆放时间约40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陶行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陶国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2. 20231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3. 2023116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该厂物料露天堆放部分未覆盖的情况;

4. 2023116日现场勘查平面图1张,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5. 202311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厂石料、混凝土块等物料部分未覆盖露天堆放的情况;

6. 怀远县褚集行进石材加工厂固体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张,证明排污许可证情况;

7. 20183月该厂委托安徽省四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石料加工厂及环保配套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0页(摘要),证明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

8. 201868日怀远县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复印件2张,证明该项目审批情况;

9. 20198月该厂委托安徽中科澄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验收检测报告复印件7页(摘要),证明该厂验收检测情况;

10. 20231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130日现场照片1张,证明该厂露天堆放的物料已完成清理的情况;

11.《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12.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

我局于20233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蚌环(怀)罚告〔20232号)告知你厂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厂在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表14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非税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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