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远(规划)城管罚决字〔2023〕第3号
当事人:蚌埠XX供水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XX
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MQB23XC
住所: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XX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业务范围:水塔等供水设施制造、安装与销售
你单位于2018年8月实施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建设的蚌埠xx供水设备有限公司1#车间扩建及2#车间扩建项目位于怀远县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16号,施工方为陕西朗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第二分公司。该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于2018年8月开工建设,现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其中,1#车间扩建项目建设面积803平方米,2#车间扩建项目建设面积1432平方米,总建设工程造价为81.6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关于xx供水设备有限公司存在违法建筑物函》,证明蚌埠xx供水设备有限公司1#车间扩建及2#车间扩建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当事人身份适格;
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蚌埠xx供水设备有限公司1#车间扩建及2#车间扩建项目的现状;
证据四:法定代表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蚌埠xx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1#车间扩建及2#车间扩建项目的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五:《蚌埠xx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证明蚌埠xx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规划设计方案已经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
证据六:《xx供水设备厂区总平面布置图》,证明蚌埠xx供水设备有限公司1#车间扩建及2#车间扩建项目的位置及面积;
证据七:建设单位、施工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书》,证明蚌埠xx供水设备有限公司1#车间扩建及2#车间扩建项目的施工方为陕西朗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第二分公司及蚌埠xx供水设备有限公司1#车间扩建及2#车间扩建项目的建设工程造价;
证据八:《关于<关于蚌埠xx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的协助调查函>的回函》,证明1#车间扩建及2#车间扩建项目实际建设内容符合规划审批要求。
2023年3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怀远(规划)城管罚先告字〔2023〕第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怀远(规划)城管罚听告字〔2023〕第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蚌埠xx供水设备有限公司1#车间扩建及2#车间扩建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对你单位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鉴于蚌埠xx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虽然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蚌埠xx供水设备有限公司1#车间扩建及2#车间扩建项目的违法行为,但蚌埠xx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规划设计方案已经城乡规划部门审核,1#车间扩建及2#车间扩建项目的实际建设内容符合规划审批要求。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且为初次违法,适用从轻情形,参照《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城乡规划类序号1),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的处罚,合计人民币40800元(大写:肆万零捌佰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年3月14日
联系人:周辉
联系电话:8053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