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监管】关于切实加强全县中小学(幼儿园)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新修订的《中小学财务制度》要求,结合我县教育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中小学(幼儿园)财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加强对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
1.中小学(幼儿园)财务管理中的预决算编制、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修缮、设备购置、文化提升、信息化建设、教师培训等,具体额度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资产处置等属于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过单位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党组织书记对上述事项负有领导责任,校(园)长负直接责任。经过单位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要及时进行公示,报账时,党组织书记应当在相关的凭证上签署意见,最后由校(园)长审批办理财务相关手续。校(园)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中小学(幼儿园)党组织书记、校(园)长要督促财务人员依法做好财务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纪律要求,保证单位财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乡镇学区要履行所属中小学(幼儿园)的财务监管责任,所属中小学(幼儿园)2000元以上的支出项目,报销凭证必须经过学区主任审核签字。
二、支持财会人员履行职责
3.中小学(幼儿园)应选拔熟悉国家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人员从事财务工作。中小学(幼儿园)要保障财务人员队伍相对稳定,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换财务人员。单位财务人员对审批手续的完整性负责。
4.中小学(幼儿园)财务人员要熟悉《中小学财务制度》等相关财经法规。要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对审批手续不完整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对违反有关会计制度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三、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5.中小学(幼儿园)从事财务管理的审批人员、报账人员、经办人员和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做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财务人员不得兼任财产物资保管员。
6.中小学(幼儿园)必须建立健全审批、审核程序和相关责任,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审核人要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四、强化收支预算管理
7.中小学(幼儿园)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政策,应收的各项收入必须收足收齐,所有收入(含课后延时服务费)必须纳入学校(幼儿园)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不得截留、隐瞒收入,严禁私设账外账或“小金库”。
8.中小学(幼儿园)要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学”的原则,严格执行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各项支出要据实列支,严禁虚列虚支、虚报冒领和挤占挪用、套现的现象发生。
9.中小学(幼儿园)要合理编制年度采购预算计划,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不编不采”。实施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等采购项目时,必须按政府采购和教育体育局规定的程序先审批、后实施。
五、规范固定资产管理
10.中小学(幼儿园)取得固定资产后要及时入账,及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资产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对于资产的出租、出让、报损等,应经领导集体研究。报废需处置的资产必须保存处置原物,经县教育体育局同意批复后,按程序及时处置。
六、严格债务管理
11.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在可预计的收入范围内列支支出事项,严禁超过承受能力负债搞建设。党组织书记是中小学(幼儿园)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校(园)长是直接责任人,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对出现债务较大,影响到学校正常运转的,先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组织调整,然后按具体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第一责任人顺序从轻到重进行责任追究。
七、严肃财经纪律
12.县教育体育局有关职能股室,要加强对各中小学(幼儿园)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要及时向县教育体育局党委报告,县教育体育局将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