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3524/202304-00185 信息分类: 其他,其他,其他
内容分类: 对非法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3-04-19 09:31
发布机构: 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 成文日期: 2023-04-19
来源单位: 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 性: 有效
名  称: 怀远县双桥欣欣电脑经营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词: 处罚结果

怀远县双桥欣欣电脑经营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4-19 09:31信息来源: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 浏览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远)文综罚字〔2023〕F-000009号
当事人:怀远县双桥欣欣电脑经营部(赵洁)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PPQQU1K
经营者:赵洁
住所:怀远县双桥集镇双桥街道双桥中学北50米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04月07日 15时30分,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胡丰(12050121003),张传峰(12050121007),秦臻(12050121001)向现场负责人赵洁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怀远县双桥欣欣电脑经营部检查时,发现该营业场所处于正常营业中,店内货架上摆放各种出版物,发现当事人未悬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询问当事人证实尚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检查过程已拍照取证。本次检查至2023年04月07日 15时45分结束。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怀远)文综检字〔2023〕C-000086号的《现场检查笔录》;
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检查制作的证据图片2份。
4、赵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怀远县双桥欣欣电脑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6、出版物255本。
经过调查,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当事人违法经营时间较长,没有主动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营出版物数量较多。依据《安徽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涉及印刷复制、发行市场和出版物进出口的违法行为)序号1的违法行为的相关处罚标准。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依法取缔怀远县双桥欣欣电脑经营部,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2、没收:出版物255本。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怀远县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04月1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