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15999XXXX(30-20)
法定代表人:郭XX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XXXXXX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本机关于2023年2月7日对你单位涉嫌转包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负责施工的理瓶棚及配套设施土建工程位于206国道西、怀远县BE3路北侧,建设单位是华润雪花啤酒(安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该工程于2022年4月27日开始施工,现在主体基本完工,工程合同价款是24970125.51元。2022年9月27日,县住建局建安股对该工程检查发现,该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均不在岗履职,现场管理人员无你单位社保证明。2022年11月23日,执法人员对该工程进行现场勘验,经勘验,理瓶棚及配套设施土建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管理人员未长期在岗履职,没有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该工程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是王伟和张X负责采购租赁的,施工现场的实际负责人是王X。施工现场负责人王X,管理人员张X、崔XX不是你单位工作人员。你单位存在转包行为属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案件移送单及附件,证明案件来源及监管部门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适格;
证据三: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存在转包的行为;
证据四:现场勘验图,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位置;
证据五: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项目施工现场情况;
证据六: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证明理瓶棚及配套设施土建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是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证据七: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2023年3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怀远(质监)城管罚听告字〔2023〕第2-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转包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现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参照2022版《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类序号93),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24850.63元(合同价款24970125.51元的0.5%)。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 系 人:陈铭
联系电话:0552-8016217
附相关法律条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