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张XX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140225198809XXXXXX
工作单位: 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浑源县永安镇西关街镇XXX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本机关于2023年2月7日对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转包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理瓶棚及配套设施土建工程位于206国道西、怀远县BE3路北侧。该工程施工单位是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单位是华润雪花啤酒(安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任命你为该工程项目经理。该工程于2022年4月27日开始施工,现在主体基本完工。2022年9月27日,县住建局建安股对该工程检查发现,该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均不在岗履职,现场管理人员无法提供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社保证明。2022年11月23日,执法人员对该工程进行现场勘验,经勘验,理瓶棚及配套设施土建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管理人员未长期在岗履职,没有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该工程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是王X和张X负责采购租赁的,施工现场的实际负责人是王X。施工现场负责人王X,管理人员张X、崔XX不是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转包行为属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案件移送单及附件,证明案件来源及监管部门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任命文件、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适格;
证据三:询问笔录,证明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转包的行为;
证据四:现场勘验图,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位置;
证据五: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项目施工现场情况;
证据六: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证明理瓶棚及配套设施土建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是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证据七: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2023年3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怀远(质监)城管罚听告字〔2023〕第2-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现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参照2022版《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类序号93),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6242.53元(单位罚款数额124850.63元的5%)。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 系 人:陈铭
联系电话:0552-8016217
附相关法律条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