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王XX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10402198502XXXXXX
工作单位:XX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东路北XXXX
联系方式:1914375XXXX
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实施了使用未经检验的建筑材料的行为, 涉嫌未对建筑材料进行检验,本机关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怀远山水文园项目总承包工程位于禹都大道南、怀远县第三实验小学西侧。建设单位是怀远县XXXX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XX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怀远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于2022年8月1日对该项目工程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工程施工现场存在预拌砂浆未送检的行为,并下达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单(质监(2022)改字第A-005号)。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16日对怀远山水文园项目总承包工程进行现场勘验,经勘验,世华九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工程内容包括部分主体结构、二次结构、内外粉刷、地坪、水电、批白、室内外装饰装修,其中二次结构、内外粉刷需要用到预拌砂浆,其使用的预拌砂浆是由安徽省登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蚌埠市芍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绿水青山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都是在2022年5月开始使用)。蚌埠市芍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DP-GM7.5、DP-GM15、DM-GM5批次预拌砂浆于2022年8月13日送检,其他批次没有送检。安徽省登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绿水青山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预拌砂浆没有送检。XX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未对建筑材料(预拌砂浆)进行检验的行为属实。你为XX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经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案件移送单及附件,证明案件来源及监管部门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适格;
证据三:询问笔录,证明世华九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行为;
证据四:现场勘验图,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位置;
证据五:协议书(复印件),证明怀远山水文园项目总承包工程的施工单位是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证据六: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2023年3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怀远(质监)城管罚听告字〔2023〕第1-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世华九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现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参照2022版《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标准定额与勘察设计管理类序号229),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6000元(单位罚款数额120000元的5%)。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 系 人:陈铭
联系电话:0552-8016217
附相关法律条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