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3524/202305-00073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企业,其他,其他
内容分类: 质量安全监督信息 发布日期: 2023-05-09 09:41
发布机构: 怀远县城市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05-09
来源单位: 怀远县城市管理局 性: 有效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词: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5-09 09:41信息来源:怀远县城市管理局 浏览量: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远(质监)城管罚决字〔2023〕第9-1

当事人:蚌埠市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050XXXXXX

法定代表人:甘莉

住所:安徽省蚌埠市中荣街XXXXXXX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本机关于202344日对你单位涉嫌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为予以案调

经查明,你单位负责建设的怀远县东方红商住小区二期项目6#楼位于怀远县荆山镇禹王东路南、健康路北、东大街东、淮海路西该项目6#楼于2014年6月20日开始施工,2016年9月10日竣工。2023年4月4日,执法人员联合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该项目6#楼进行现场勘验,发现HEHE MINGYUANGUAN门面房、红房子童装门面房、莱爵门面房、瑞珐门面房内部一层到二层均没有楼梯,现场与施工图纸不一致,证实该项目6#楼商业部分一层到二层楼梯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一层至二层楼梯缺失)。经调查,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均承认该项目6#楼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一层至二层商业部分楼梯缺失)的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16年9月10日予以验收并验收合格。你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对怀远县东方红商住小区二期6#楼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不合格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为情况属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据一:案件移送单及附件,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适格;

据三: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询问笔录、验收报告证明当事人存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行为;

证据四:现场勘验图工程设计图纸,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位置;

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证明怀远县东方红商住小区二期项目6#楼的建设单位是蚌埠市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证据: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2023422日,本机关依法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怀远(质监)城管罚告字〔2023〕第9-1),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现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参照2022版《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类序号87),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41200元(合同价款1804万元3%)

罚款,你自收本处罚定书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不缴罚款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按罚数额百分三加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行或照有规定制执

 

 

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428

 

 

 

 

 

 

人:陈铭

联系电话:0552-8016217

 

 

 

 

 

 

 

 

附相关法律条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