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甘X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340303196702XXXXXX
住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中山街XXXXXXX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4月4日对蚌埠市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怀远县东方红XX位于怀远县荆山镇禹王东路南、健康路北、东大街东、淮海路西。该项目6#楼于2014年6月20日开始施工,2016年9月10日竣工。2023年4月4日,执法人员联合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该项目6#楼进行现场勘验,发现HEHE MINGYUANGUAN门面房、红房子童装门面房、莱爵门面房、瑞珐门面房内部一层到二层均没有楼梯,现场与施工图纸不一致,证实该项目6#楼商业部分一层到二层楼梯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一层至二层楼梯缺失)。经调查,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均承认该项目6#楼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一层至二层商业部分楼梯缺失)的违法行为。蚌埠市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10日予以验收并验收合格。蚌埠市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对怀远县东方红XX楼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不合格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为情况属实。你为蚌埠市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案件移送单及附件,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适格;
证据三: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询问笔录,验收报告,证明蚌埠市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对不合格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为;
证据四:现场勘验图,工程设计图纸,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位置;
证据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证明怀远县东方红商住小区二期项目6#楼的建设单位是蚌埠市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证据六: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2023年4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怀远(质监)城管罚听告字〔2023〕第9-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蚌埠市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现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参照2022版《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类序号87),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2472元(单位罚款数额541200元的6%)。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 系 人:陈铭
联系电话:0552-8016217
附相关法律条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