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王X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340323197801XXXXXX
住所: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城关镇XXXX
工作单位:安徽XX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安徽XX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实施了未报告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行为,涉嫌监理单位未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本机关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怀远县XX小区二期项目位于县荆山镇禹王东路南、健康路北、东大街东、淮海路西。建设单位是蚌埠市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是怀远县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怀远县XX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2014年8月怀远县恒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已将监理业务交由安徽恒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责)。你为安徽XX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该项目6#楼于2014年6月20日开始施工,2016年9月10日竣工。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8日对你单位董事长宋在君进行约谈,2023年4月4日,执法人员联合怀远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该项目6#楼门面房进行现场勘验,发现HEHE MINGYUANGUAN门面房、红房子童装门面房、莱爵门面房、瑞珐门面房内部一层到二层均没有楼梯,现场与施工图纸不一致.该项目6#楼商业部分一层到二层楼梯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一层至二层楼梯缺失)属实。安徽XX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未将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行为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案件移送单及附件,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适格;
证据三:询问笔录,证明监理单位未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情况属实;
证据四:现场勘验图,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位置;
证据五: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现场情况;
证据六: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复印件、工程竣工报告复印件,证明监理单位是安徽XX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证据七: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2023年4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怀远(质监)城管罚听告字〔2023〕第7-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安徽恒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未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参照2022版《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类序号121),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80元(单位罚款数额26000元的8%)。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 系 人:陈铭
联系电话:0552-8016217
附相关法律条款: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