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3567/202306-00006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民,决定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3-06-08 10:25
发布机构: 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成文日期: 2023-06-02
来源单位: 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性: 有效
名  称: 安徽祥宇钢业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皖蚌环(怀)罚〔2023〕5号 词: 行政处罚

安徽祥宇钢业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6-08 10:25信息来源: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量: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怀)罚〔20235

 

安徽祥宇钢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6679385824,法定代表人王天敏地址安徽怀远经济开发区金河路29

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3223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核查你公司第三方运维单位安徽美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CEMS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记录表,你公司20213月至今,自动在线设备颗粒物实测量程值均为485mg/m³左右,满量程值为500mg/m³,量程漂移3%左右,超过±2%满量程,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6.1.1.4“分析仪器24h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不超过±2%满量程”规定,未保证大气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安徽祥宇钢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王天敏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肖枫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2. 20232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3. 2023227日调查询问笔录1(肖枫),证明你公司知道自动在线设备颗粒物实测量程值量程漂移超过±2%,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

4. 第三方运维单位安徽美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法人苏杭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运维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第三方运维单位的身份;

5. 2023227日调查询问笔录1(苏杭杭),证明第三方运维单位日常巡检情况,已告知你公司自动在线设备颗粒物实测量程值量程漂移超过±2%,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

6. 2023328第三方运维单位安徽美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祥宇钢业集团有限公司颗粒物量程校准的说明20204-20233月《颗粒物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记录(汇总表)》及原始运维记录,证明你公司自动在线设备颗粒物实测量程值量程漂移超过±2%的违法时间和违法事实;

7. 202010安徽祥宇钢业集团有限公司废气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20229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在线监测设备验收、比对监测情况;

8. 2020-2023年蚌埠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属于重点排污单位;

9. 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依法依规调查处理部分企业环境问题的通知》(皖环执法〔202310号),证明案件的来源;

10.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环发〔202130号),《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节选,证明案件引用的法律依据和技术规范标准;

11.安徽祥宇钢业集团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不锈钢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怀远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安徽祥宇钢业集团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不锈钢产品项目的批复》,怀远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封面,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情况;

12. 20211018日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怀环罚字〔202138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情况;

13. 2023317420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新设备购销合同、电子回单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重新购买安装新自动在线设备整改情况;

1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15.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6.1.1.4“分析仪器24h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不超过±2%满量程”,《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三项“重点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遵守以下规定:(十三)其他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34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蚌环(怀)罚告20233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十二项“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十二)其他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于20211018日对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怀环罚字〔202138号),本次为你公司两年内第二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依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表14的裁量标准经集体讨论,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捌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非税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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