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怀远县德鸿儿童乐园店)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远)文综罚字〔2023〕F-000011号
当事人:怀远县德鸿儿童乐园店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321MA8N2XQWOQ
投资人:徐德红
住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常坟镇交通路东100米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06月07日16时25分,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胡丰(12050121003),秦臻(12050121001)向怀远县德鸿儿童乐园店现场负责人徐德红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怀远县德鸿儿童乐园店检查时,发现该营业场所处于正常营业中,店内摆放多台电子游艺设施,未发现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经询问当事人证实尚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检查过程已拍照取证,本次检查至2023年06月07日 16时45分结束。
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怀远)文综检字〔2023〕C-001329号的《现场检查笔录》;
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检查制作的证据图片2份。
4、徐德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怀远县德鸿儿童乐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经过对当事人调查询问,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是2000元。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依法取缔怀远县德鸿儿童乐园店,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怀远县支行或者通过/安徽省公共支付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06月1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