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3567/202307-00002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民,决定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3-07-12 11:04
发布机构: 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成文日期: 2023-07-10
来源单位: 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性: 有效
名  称: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3〕6号
文  号: 皖蚌环(怀)罚〔2023〕6号 词: 行政处罚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3〕6号

发布日期:2023-07-12 11:04信息来源: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量: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怀)罚〔20236

 

安徽泰昌特殊合金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586113722K,法定代表人胡晓剑,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经济开发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327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从事合金制造生产,属排污许可重点管理行业,从2021年至今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进行生产,生产期间排放颗粒物和钢渣等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安徽泰昌特殊合金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胡晓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胡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2. 2023327日、5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3. 2023327日、522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从事行业、生产工艺、生产状况;

4.2023327日现场照片2张,328日现场照片3张,515日现场照片13张,证明你公司现场生产设备、污染治理设施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

5.怀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安徽泰昌特殊合金制造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特种合金材料项目准予备案的通知》(怀发改字〔2011260号)复印件1份,怀远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安徽泰昌特殊合金制造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特种合金材料项目电炉产能等相关产业政策问题的复函》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属于合金制造生产行业;

6.《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15页复印件1份,证明铁合金冶炼行业属于重点管理行业;

7.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未申报与行业相符的排污许可证;

8.安徽泰昌特殊合金制造有限公司2021年至今生产期间部分月份电费发票复印件19张,证明你公司生产时间大于12个月;

9.安徽泰昌特殊合金制造有限公司2021年至2022年统计表,证明你公司合金销售情况;

10.《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名录》(GB/T 39198-2020)第3页复印件1份,证明钢渣属于一般固体废物;

11.《大气污染物名称代码》(HJ 524-2009)第4页复印件1份,证明颗粒物属于大气污染物;

12.《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证明颗粒物不属于有毒有害物质;

13.布袋除尘设备维护发票复印件3张,证明你公司维护污染治理设施情况;

1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15.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6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蚌环(怀)罚告〔20235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3616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619日向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皖蚌环(怀)听通〔20235号),于73日公开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认为,你公司一直在积极办理相关手续,2017年也已通过环评预审,但一直未办理下来,认为处罚金额过高,请求从轻处罚。我局认为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不符合从轻条件,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依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表14的裁量标准。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肆拾万捌仟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非税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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