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3567/202307-00003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民,决定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3-07-12 16:26
发布机构: 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成文日期: 2023-07-10
来源单位: 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性: 有效
名  称: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3〕7号
文  号: 皖蚌环(怀)罚〔2023〕7号 词: 行政处罚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3〕7号

发布日期:2023-07-12 16:26信息来源: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量: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怀)罚〔20237

 

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7548607368,法定代表人郑书化,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经济开发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322日、323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轧钢厂院内北侧长期(2019年底至今)堆放大量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钢渣,该堆场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郑书化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受委托人常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朱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2. 2023322日、3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3. 20233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产生钢渣堆放情况、堆场情况,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4.2023323日现场照片6张,证明现场钢渣堆场未做“三防”措施;

5.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轧钢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轧钢厂钢渣堆放地块属于你公司所有;

6.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封面、第26页复印件1份,证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

7.《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不锈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封面、第23页、第53页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产生的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处理;

8.蚌埠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不锈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蚌环函字〔200554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固体废物需按要求规范化处理;

9.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钢渣堆场所在区域的图示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轧钢厂平面情况;

1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复印件1份,证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遵循的标准规范;

11.《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12.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和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36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蚌环(怀)罚告〔20236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3616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621日向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皖蚌环(怀)听通〔20238号),你公司于74日放弃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表14的裁量标准。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分别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捌万玖仟圆整;

2.对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肆仟圆整。

    合计:罚款人民币肆拾贰万叁仟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非税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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