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3〕14号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怀)罚〔2023〕14号
蚌埠锦鸿杉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8LKRG215,法定代表人张广路,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工业园区配天大道1号威斯食品工业(安徽)有限公司内8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6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从2022年11月30日开始租赁厂房建设护墙板生产项目,并已安装了相关设备,现场未生产。你公司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的合成材料制造,对应需办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设备和场地的总投资额为158.42万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蚌埠锦鸿杉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张广路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罗银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2.2023年6月2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3. 2023年6月20日现场照片3张,证明你公司已安装部分设备;
4.2023年6月20日、7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从2022年底开始建设护墙板生产项目,已安装了相关设备,未进行生产,设备投资额141.62万元,场地投资额16.8万元;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13页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类别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的合成材料制造,工艺为物理混合,对应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为报告表;
6.厂房租赁合同及收据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2022年11月30日开始租赁厂房,场地投资额为16.8万元;
7.安徽中恒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蚌埠锦鸿杉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委评的机器设备市场价值咨询项目价格咨询报告》(皖中恒价评字〔2023〕2402号)1份,证明你公司设备投资额评估价值为141.62万元;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9.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蚌环(怀)罚告〔2023〕19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声明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依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壹佰叁拾玖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非税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