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3567/202308-00015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民,决定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3-08-28 09:32
发布机构: 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成文日期: 2023-08-21
来源单位: 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性: 有效
名  称: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3〕17号
文  号: 皖蚌环(怀)罚〔2023〕17号 词: 行政处罚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3〕17号

发布日期:2023-08-28 09:32信息来源: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量: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怀)罚〔202317

 

安徽吉驰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744087936,法定代表人章祖林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17

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接到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平台系统移交线索,202367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2023413日检查时,炼胶、硫化等生产线均在生产,DA001排放口UV光氧设备没有运行,DA008排放口只有除尘设备运行,DA003排放口只有除尘设备运行,DA002排放口UV光氧、等离子设备没有运行,只有活性炭吸附设备运行。炼胶、硫化产生废气主要含非甲烷总烃、臭气、颗粒物。你公司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在2023331日至414日期间设备损坏只有部分运行2023415日更换损坏设施并恢复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吉驰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章祖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2. 20236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3. 20236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2023413日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检查时炼胶、硫化等生产线均在生产,DA001排放口UV光氧设备没有运行,DA008排放口只有除尘设备运行,DA003排放口只有除尘设备运行,DA002排放口UV光氧、等离子设备没有运行,只有活性炭吸附设备运行;当时因设备失火更换不及时导致设备在331日至414日期间只有部分运行,设备于415日更换安装恢复运行;

4.202367日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公司DA001DA002DA003DA008排放口均已更换为新设备并正常运行;

5.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平台移交的相关信息及照片6,证明你公司在2023413日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检查时炼胶、硫化等生产线均在生产,DA001排放口UV光氧设备没有运行,DA008排放口只有除尘设备运行,DA003排放口只有除尘设备运行,DA002排放口UV光氧、等离子设备没有运行,只有活性炭吸附设备运行;

6.蚌埠市工商质监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安徽和鼎轮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条高性能高性能绿色环保半钢子午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第157页,怀远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安徽和鼎轮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条高性能高性能绿色环保半钢子午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函》怀环函〔20123号,安徽吉驰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第65-67页、第69页、第134页,复印件各1份,证明安徽和鼎轮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安徽吉驰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种类情况;

7.安徽吉驰轮胎股份有限公司4处污染防治设施日常点检表(20233-5月)及2023331日《炼胶车间和硫化车间净化系统改造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行维护情况和新设备更换情况;

8.《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复印件1份,证明非甲烷总烃、臭气、颗粒物不是有毒有害污染物;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10.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7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蚌环(怀)罚告〔2023〕15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九十九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依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5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经集体讨论,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非税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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