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3567/202310-00003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民,决定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3-10-09 16:57
发布机构: 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成文日期: 2023-10-09
来源单位: 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性: 有效
名  称: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3〕21号
文  号: 皖蚌环(怀)罚〔2023〕21号 词: 行政处罚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3〕21号

发布日期:2023-10-09 16:57信息来源: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量: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怀)罚〔202321

 

安徽省淮丰园渔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698993779T,法定代表人史新坤地址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魏郢村聂庄组东

2023617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对新一号沟排污口排查时发现,你公司位于新一号沟中段,建有40个甲鱼养殖温室,温室周边建有环沟,用于排放甲鱼养殖后的废水。你公司在厂区中部南侧地下,建有一条与新一号沟连接的水泥涵管,并在水泥涵管上方环沟内凿开一个坑洞,使环沟内废水通过坑洞进入涵管,向东排放进入新一号沟。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省淮丰园渔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史新坤身份证复印件1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2.202361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张,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3. 2023620日现场照片6张,证明你公司在厂区中部南侧地下,建有一条与新一号沟连接的水泥涵管,并在水泥涵管上方环沟内凿开一个坑洞,使环沟内废水通过坑洞进入涵管,向东排放进入新一号沟;

4.2023621日、728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20225月开始通过地下涵管向新一号沟排放养殖废水;

5.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监测站2023619水质检测报告(编号:HJW2023-0891份,证明你公司周边和排放口水质情况;

6.2023919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视频监控情况;

7.安徽省淮丰园渔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19340332100000218)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9.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822《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蚌环(怀)罚告〔2023〕20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公司于20238月23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8月23日向公司下达《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皖蚌环(怀)听通2023〕11号),公司在规定的时间未参加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八十三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5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经集体讨论,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拾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非税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3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