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不罚〔2023〕1号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怀)不罚〔2023〕1号
蚌埠璟宸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WM41D3Q,法定代表人张梦杰,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常坟镇孙大巷村委会300米。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6月25日、6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于2023年6月18日开工建设废旧塑料清洗造粒生产项目,检查时处于设备安装阶段,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蚌埠璟宸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张梦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常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2.2023年6月25日、6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2023年6月27日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3.2023年6月27日现场照片2张,证明你公司建设废旧塑料清洗造粒生产项目,检查时处于设备安装阶段;
4.2023年7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擅自于2023年6月18日开工建设废旧塑料清洗造粒生产项目,检查时处于设备安装阶段,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5.蚌埠璟宸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600吨塑料藤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关于蚌埠璟宸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600吨塑料藤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函》(怀环许〔2022〕23号)复印件1份,蚌埠璟宸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600吨塑料藤条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蚌埠璟宸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340321MA2WM41D3Q001W)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现有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排污许可情况;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22页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的废旧塑料清洗造粒生产项目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7.蚌埠璟宸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600吨塑料藤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第5页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8.2023年3月14日设备转让协议1份、银行转账记录截图1张,证明你公司项目投资额;
9.2023年7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7月4日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复查时你公司已主动恢复原状;
10.《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11日以《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皖蚌环(怀)不罚告〔2023〕1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环境违法,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