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怀远县双桥集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远)文综罚字〔2023〕F-000013号
当事人:怀远县双桥集镇人民政府
证照名称及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11340321003044252J
负责人:汤瑞瑞
地址:怀远县双桥集镇双桥村双桥街道
我局收到蚌埠市文化体育旅游局线索移送函,称中宣部印刷发行局印刷复制处对蚌埠市金石图文印刷有限公司检查现场发现《红色宿怀 魅力杨集》署名怀远县双桥集镇人民政府编。2023年07月27日,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怀远县双桥集镇人民政府进行检查,在怀远县双桥集镇人民政府仓库内发现《红色宿怀 魅力杨集》1950本。经询问当事人证实未办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当事人无法提供《印刷合同》。
2023年07月28日立案调查。
2023年08月03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第一次调查询问,当事人对该出版物的相关情况做出说明,对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违法行为予以确认。
2023年08月07日案件调查终结。
怀远县双桥集镇人民政府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怀)文综检字〔2023〕C-001763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
3、证据图片4份。
4、王贵喜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怀远县双桥集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
6、怀远县双桥集镇人民政府授权委托书1份。
7、《红色宿怀 魅力杨集》1950本。
以上证据当事人已确认,且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其行为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印刷品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
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
(二)编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
(四)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
(六)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其中,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2023年08月0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怀文综罚告字〔2023〕F-000013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七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等要求。
综上,现责令怀远县双桥集镇人民政府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怀远县双桥集镇人民政府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 2、罚款500元; 3、没收《红色宿怀 魅力杨集》1950本。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怀远县支行或者通过安徽省公共支付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08月1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