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3〕23号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怀)罚〔2023〕23号
怀远县常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NYXNN1X,法定代表人李文豪,地址怀远县荆山镇靠山社区。
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我局于2023年8月21日、2023年8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破碎车间厂房破损,未采取密闭措施,未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破碎料和除尘器清理的粉渣等物料采取围挡、遮盖、清扫等措施,导致物料堆存环节产生粉尘排放,厂房周边区域地面存在积尘现象。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怀远县常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李文豪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
2. 2023年8月21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3页,《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原件1份1页,证明案件事实和环境违法程度;
3. 2023年8月22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原件1份3张,证明案件事实和环境违法程度;
4.2023年8月22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6页,证明案件事实和环境违法程度,证明你公司两年内受到环保行政处罚的情况;
5.你公司提供的《怀远县常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金属材料加工打包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节选复印件1份2页;怀远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年产10万吨金属材料加工打包项目的环评批复》(怀环函[2017]112号)复印件1份2页;《年产10万吨金属材料加工打包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内容节选复印件1份3页;怀远县常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340321MA2NYXNN1X001X)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公司环境管理要求的情况;
6.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做出的《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原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的情况;
7.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交办单(编号23081210240072)复印件1份2页、12345热线交办单(编号23-1087)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公司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有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8.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王奎、杨扬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的复印件1份2页,证明两名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19日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蚌环(怀)罚告〔2023〕23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表14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非税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