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3〕22号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怀)罚〔2023〕22号
怀远县通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UYDML0C,法定代表人金希全,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经济开发区乳泉大道21号。
我局于2023年7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4月19日市机排办检查时,通过调阅检测视频发现,2023年2月6日皖CE9552号车在你公司检验时,检测视频中出现可视烟。根据2023年6月26日《关于2023年蚌埠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专项检查视频复核的专家意见》,认定皖CE5992号车2023年2月6日15:11:29(摄像头时间)检验过程中排放出现目视可见烟度。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条规定,“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超过林格曼Ⅰ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你公司仍然判定皖CE9552号车排放检验合格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怀远县通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金希全身份证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3份,受委托人杨某、林某、王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2.2023年4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3. 2023年7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公司判定皖CE9552号车排放检验合格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对专家复核意见无异议;
4.2023年2月6日皖CE5992号车在你公司进行检测的监控录像1份,证明检测视频中出现可视烟;
5.2023年6月26日《关于2023年蚌埠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专项检查视频复核的专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皖CE5992号车2023年2月6日15:11:29(摄像头时间)检验过程中排放出现目视可见烟度;
6.2023年2月6日皖CE5992号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判定皖CE9552号车排放检验合格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7.怀远县通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检验收费标准现场照片1张,证明你公司机动车检验收费标准;
8.怀远县通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收费单1份,证明皖CE9552号车检测收费880元;
9.《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复印件1份,证明柴油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国家规范标准;
10.2023年7月21日皖CE5992号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已召回该车辆重新检测;
11.《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12.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7日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蚌环(怀)罚告〔2023〕21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8月18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8月18日向你公司下达《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皖蚌环(怀)听通〔2023〕10号),于8月30日公开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认为存在类似情况时已向市机排办请示报告,不是主观故意,且二次召回时检测正常,请求免于处罚。我局认为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不符合免罚条件,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2-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捌佰捌拾圆整;
2.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非税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