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3567/202311-00003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民,决定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3-11-07 16:23
发布机构: 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成文日期: 2023-11-01
来源单位: 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性: 有效
名  称: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3〕22号
文  号: 皖蚌环(怀)罚〔2023〕22号 词: 行政处罚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3〕22号

发布日期:2023-11-07 16:23信息来源: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量: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怀)罚〔202322

 

怀远县通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UYDML0C,法定代表人金希全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经济开发区乳泉大道21

202377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419日市机排办检查时,通过调阅检测视频发现,202326日皖CE9552号车在你公司检验时,检测视频中出现可视烟。根据2023626日《关于2023年蚌埠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专项检查视频复核的专家意见》,认定皖CE5992号车20232615:11:29(摄像头时间)检验过程中排放出现目视可见烟度。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条规定,“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超过林格曼Ⅰ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你公司仍然判定CE9552号车排放检验合格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怀远县通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金希全身份证复印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3份,受委托人杨某、林某、王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2.202341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3. 202377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公司判定CE9552号车排放检验合格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对专家复核意见无异议;

4.202326日皖CE5992号车在你公司进行检测的监控录像1份,证明检测视频中出现可视烟;

5.2023626日《关于2023年蚌埠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专项检查视频复核的专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皖CE5992号车20232615:11:29(摄像头时间)检验过程中排放出现目视可见烟度;

6.202326日皖CE5992号车在用车检验(报告1,证明你公司判定CE9552号车排放检验合格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7.怀远县通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检验收费标准现场照片1张,证明你公司机动车检验收费标准

8.怀远县通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收费单1份,证明皖CE9552号车检测收费880元;

9.《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复印件1份,证明柴油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国家规范标准

10.2023721日皖CE5992号车在用车检验(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已召回该车辆重新检测;

11.《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12.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3817《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蚌环(怀)罚告〔2023〕21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8月18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8月18日向公司下达《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皖蚌环(怀)听通2023〕10号),8月30日公开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公司认为存在类似情况时已向市机排办请示报告,不是主观故意,且二次召回时检测正常,请求免于处罚。我局认为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不符合免罚条件,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12-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捌佰捌拾圆整;

2.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非税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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